高层住宅共用管道反水,三楼业主房屋装修受损,开发商、物业公司、楼上住户、装修公司,谁担责?

  
2026-09-16 10:15:36
     

      张丽萍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李丹
  
  新房装修后未入住,却因小区共用下水管道反水被积水浸泡,装修损毁严重。受损业主将前后两任物业公司、开发商、装修公司及楼上24户业主一并诉至法院。
  
  近日,宜宾市南溪区法院审结该案,依法判决案涉楼盘开发商管道设计不合理,承担60%主要赔偿责任;前物业公司、现物业公司运维履职不到位,各承担15%赔偿责任;原告因自身管护疏漏导致损失扩大,自行承担10%损失,为同类侵权案件责任比例裁量提供了可参照的裁判尺度。
  
  房屋装修好一个月被污水浸泡
  

  赵某、邹某系宜宾市南溪区某小区楼栋3层2号业主,二人于2023年9月完成房屋装修。此后,房屋始终处于空置未入住状态。案涉小区先后由两家物业公司提供服务,B物业公司服务周期至2023年7月4日,C物业公司自2023年7月5日起承接小区物业服务至今。
  
  2023年10月30日,小区住户反映天花板渗水。C物业公司巡查发现,赵某、邹某空置房屋内积水深度约10厘米,系厨房共用废水立管反水导致,房屋内装修、家具设备被污水严重浸泡受损。后物业公司以从案涉房屋厨房废水立管插入疏通工具的方式疏通作业,清理出玻璃碴、水泥块、石块、河沙、油脂、石粉颗粒等大量混杂堵塞物。
  
  案件审理过程中,经专业鉴定机构采用重置成本法评估,案涉房屋装修财产损失共计15.75万元。2024年10月23日,还在损失鉴定中的案涉房屋再次发生下水管道反水事故。C物业公司认为,小区管道反水问题未得到根本性处理,存在随时复发可能。
  
  法院进一步核查案涉楼栋排水设计与物业公司履职情况,发现该楼栋排水系统存在结构性缺陷:三楼及以上楼层设有独立厨房废水立管,一二楼则使用另一套废水立管,然后从一楼起往下连通同一下水管道管网。B物业公司、C物业公司的物业服务合同均明确载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含排污排水管)的管理维护属于物业服务的内容。
  
  管道设计不合理 开发商担主责
  

  法院审理认为,B物业公司虽在服务期满后完整移交排水系统,但未提交证明其服务周期内对公共污水管网开展过彻底清掏依据。C物业公司接管小区后,虽开展过三次管网清掏作业,但未提供清掏前管道状况记录,亦未针对多栋楼反复发生同类事故采取系统性整改措施,未能有效履行防止损害扩大的管理职责。
  
  法院同时指出,赵某、邹某作为房屋所有权人,房屋装修完成后长期空置、无人管护,未能第一时间发现积水险情、阻止损失扩大,自身存在过错;楼上24户业主及涉案装修公司无过错行为,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法院作出判决:案涉楼盘开发商因管道设计不合理,承担60%主要赔偿责任;B物业公司、C物业公司因运维履职不到位,各承担15%赔偿责任;原告因自身管护疏漏,自行承担10%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