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娟 李梅玉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雍剑波
日常生活中,不少市民存在误区,认为只有车辆发生碰撞,才需要承担交通事故责任。事实上,即便两车没有发生直接接触,一方的交通违法行为迫使另一方避让受伤,违法方同样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近日,邻水县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无接触”交通事故纠纷案件。
张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在道路上逆向行驶,导致正常骑行的游某某在紧急避让过程中不慎摔倒,造成身体软组织挫伤。事故发生后,邻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经过现场调查取证,认定张某驾驶电动自行车逆向行驶,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右侧通行的相关规定,其违法行为与游某某摔倒受伤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判定张某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游某某无责任。
张某却心存误解,觉得自己并没有撞到对方,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径直离开现场。协商无果后,游某某向邻水县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邻水县法院受理案件后,为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承办法官组织双方开展调解工作。法官向双方释明法律规定: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的认定,并不以发生直接碰撞、刮擦作为必要前提。张某实施逆行的违法行为,主观上存在过错,该危险行为迫使游某某紧急避险,进而引发摔倒受伤的损害后果,二者具备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张某理应承担对应侵权赔偿责任。
经过法官耐心释法明理,张某认识到自身行为的错误。张某和游某某达成调解协议,张某当场赔付游某某医疗费,并向游某某诚恳致歉,承诺今后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游某某对张某表示谅解。
法官说法
本案承办法官表示,“无接触”不等于没有责任。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以是否发生物理碰撞作为判断标准。现实中,违规超车、突然变道、逆向行驶、违法占道等危险驾驶行为,会给其他交通参与者制造紧迫危险,即便没有发生直接接触,只要该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法律因果关系,违法驾驶人就应当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