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岁孩子借电动车骑行发生事故,责任谁担?

  
2026-09-04 09:52:54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杨棕贤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上路发生交通事故后,责任谁来承担?近日,雅安市雨城区法院审理一起11岁未成年人借用同伴电动自行车骑行,发生事故致人死亡而引发的生命权纠纷案件,法院判决由两名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时间回到2024年9月,11岁的小刘(化名)未经母亲同意,擅自骑走了登记在母亲名下的电动自行车,出门寻找同龄的伙伴小李(化名)玩。见到电动自行车后,小李提出想要学习骑行,在场的小李外婆并未对这一危险行为加以劝阻。随后,小刘陪着小李在路边练习骑车,小李外婆则独自返回家中。
  
  没人想到,片刻的疏忽,就酿成了无法挽回的后果。小李在驾驶过程中因操作失误,不慎与正在散步的老人王某发生碰撞致其重伤。老人随即被送往医院抢救,最终因伤势过重不治身亡。事故发生后,雅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特勤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小李对本次事故负全部责任,王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料理完老人的后事,王某家属多次与小刘、小李家属协商赔偿事宜,但因责任比例和赔偿金额分歧较大,三方陷入僵局,始终未能达成一致。无奈之下,王某家人一纸诉状将小刘、小李两家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3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有两个。一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驾驶电动自行车造成他人死亡,其监护人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二是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或实际管理人将车交由未成年人使用,是否存在过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一千二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案中,事发时小刘、小李年仅11周岁,均不具有驾驶电动自行车的资格。小李在路上违法驾驶电动自行车与王某发生碰撞,造成王某死亡,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而小刘母亲作为电动自行车的所有人及小刘的监护人,未能妥善管理车辆,放任小刘驾驶车辆外出并导致其将车辆交由同样无驾驶资格的小李驾驶,故小刘一方对涉案交通事故的发生亦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
  
  法院酌情认定对涉案事故的损失由小李承担80%的赔偿责任24万余元,由小刘承担20%的赔偿责任6.5万余元。因小李、小刘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链接
  
  未成年人开车上路其父被罚款1000元
  
  近日,中江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接到群众举报,称有一名未成年人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存在极大安全隐患。接报后,该大队立即展开调查。
  
  通过调取沿线视频监控、循线追踪,民警迅速锁定涉案车辆及驾驶人,并将其查获。经查,该车驾驶人确系未成年人,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属于无证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在调查过程中了解到,该未成年人系出于好奇,在其父亲作为监护人知情的情况下驾驶车辆上路。民警当场对监护人进行了严肃的交通安全警示教育,结合典型事故案例,深入浅出地讲解了未成年人无证驾驶的严重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尚未成熟,判断能力和应急处置经验不足,遇到突发状况往往难以正确应对,一旦发生事故,后果不堪设想。”
  
  同时,民警依法约谈了该监护人,严肃指出其监护失职问题,明确告知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驾驶证的人员驾驶属于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中江县公安局交管大队对该监护人依法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驾驶机动车必须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而申请小型汽车驾驶证的最低年龄为18周岁。这意味着,任何未成年人都不具备合法驾驶机动车的资格。部分家长存在侥幸心理,认为“孩子只是在没人的地方练练手”“短距离开一段没事”,殊不知这种行为本身已违法,且一旦发生事故,监护人不仅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
  
  (蔡述娟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俞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