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画家与国内MCN机构合作运营账号3年后不再续约 逾百万粉丝账号到底归谁?

  
2026-06-16 14:40:25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刘冰玉
  
  外籍“网红”画家S先生与国内MCN机构(连接内容创作者与平台、品牌的中介服务机构)Y公司合作运营账号,重金押注内容赛道,三年时间粉丝已逾百万。S先生欲停止合作并要回账号,Y公司拒绝返还,S先生诉至法院……近日,四川自贸区法院审理了这起涉外虚拟财产纠纷案,依法判决确认双方《合作协议》于2024年8月10日终止,确认哔哩哔哩(B站)平台账号“画家S先生”归S先生所有。
  
  2021年8月,S先生与Y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约定由Y公司负责在中国主流视频平台运营S先生名下的“画家S先生”账号,合作期限为3年。双方按比例分配收益,S先生占60%收益,Y公司占40%收益。合作期间,Y公司使用S先生已在先注册的B站平台账号“画家S先生”上传其插画教学视频,并陆续在抖音、小红书、西瓜视频、今日头条等平台以S先生名义注册并运营账号。经过三年发展,B站账号“画家S先生”积累了较高人气和商业价值,粉丝已逾百万。
  
  2024年5月,S先生依据合同约定,提前3个月向Y公司发出《不再续约通知书》,明确表示合作期满后不再续约,要求Y公司停止使用并归还各平台账号,且不得删除各账号已发布的视频作品。Y公司以“账号系其创建运营、享有优先续约权”为由拒绝返还。S先生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合同终止、确认各平台账号归其所有、判令Y公司停止使用并归还账号。诉讼中,S先生通过B站平台规则自行取回了账号。
  
  四川自贸区法院审理认为,关于争议最大的B站平台账号“画家S先生”归属,争议标的财产为账号类虚拟财产,且为涉外民事纠纷,我国冲突法规范对此无明确规定,但可参照动产所有权争议的冲突法规范处理。因B站平台位于我国境内,该账号争议归属准据法为我国民事法律。
  
  账号信息显示是以S先生个人名义实名注册,时间早于S先生与Y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应认定S先生原始取得账号权利;账号与S先生人格身份紧密关联,具有极强人身属性;S先生已通过平台规则成功取回账号,应尊重平台自治规则;账号核心商业价值源于S先生的独创性智力劳动,Y公司的运营投入处于次要地位;确认S先生享有账号权利,有利于避免资源浪费,维护经济社会总体效益。对于抖音、小红书等其他4个平台的账号,因S先生未能证明系以个人实名注册,且账号以Y公司人员名义完成实名认证,法院未支持S先生该部分诉讼请求。
  
  因此,法院判决确认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于2024年8月10日终止,确认B站“画家S先生”账号权利归S先生所有,判令Y公司停止在小红书、抖音、西瓜视频、今日头条平台上使用、管理、运营、收益相应账号(包括停止一切利用S先生姓名、肖像及视听作品的行为)。Y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成都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我国司法实践中为数不多的涉外虚拟财产权属纠纷典型案例,其裁判思路和法律适用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
  
  涉外网络虚拟财产纠纷立法空白处探索冲突规范。在民法典对虚拟财产已有立法规定,但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未就涉外虚拟财产争议设置专门冲突规范的情况下,参照有关动产物权争议的冲突法规范,确定准据法,认定案涉网络平台均位于中国境内,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这一探索明确了网络平台位于我国境内的虚拟财产争议的冲突法规则,不仅为未来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有益参照,并且有利于维护我国网络空间主权和安全利益。
  
  确立虚拟财产归属的裁判标准。在缺乏明确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法院综合考量账号的人身属性、原始取得事实、平台自治规则、双方价值贡献度、社会效益等多重因素,特别是对“人身属性”与“运营贡献”的权衡——既承认MCN机构的运营投入对账号增值的积极作用,又明确指出账号核心价值源于内容创作者的原创智力劳动,收益分配比例本身即反映了这一价值判断。这一裁判规则对规范MCN行业对外开放和开展合作提供了法治指引。
  
  平等保护外籍当事人合法权益。S先生系外籍公民,其在中国境内形成的虚拟财产权益依法受到平等保护。法院在判决书中明确指出:“S先生虽然是外国公民,其人格尊严、合法的财产利益,仍应当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司法的承认和保护。”这一表态旗帜鲜明传递了我国司法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信号,有助于增强外籍内容创作者对中国法治体系的信任,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