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私了”后发现自身伤情构成十级伤残 法定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该由谁来赔?

  
2026-06-12 10:18:39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刘冰玉
  
  张大爷遭遇交通事故后,与肇事司机及某保险公司“私了”达成赔偿协议,后续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他能否再次主张残疾赔偿金等损失?近日,彭州市法院审理了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依法认定案涉赔偿协议因显失公平可撤销,判决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付张大爷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共计28668元,肇事司机赔偿鉴定费1000元。目前,某保险公司及肇事司机已履行全部赔偿义务。
  
  2024年7月的一天凌晨,在成都市某路段,年逾八旬的张大爷刚将三轮电动车停稳,就被后方驶来的一辆小型客车猛烈追尾。这场突如其来的事故,导致张大爷左侧第4至第10根肋骨骨折,紧急住院治疗15天才出院。经交警部门认定,肇事司机刘某某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刘某某驾驶的小型客车已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2025年3月,张大爷与刘某某、某保险公司签订《一次性赔偿调解协议书》,约定某保险公司赔付32458.94元,涵盖医疗费、护理费等直接损失,张大爷放弃其他赔偿主张。随后,某保险公司按约向张大爷支付了赔偿款。
  
  没过多久,在子女的提醒下,张大爷申请了司法鉴定。两个月后,司法鉴定结果出炉——张大爷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张大爷意识到自身权益受损,遂将刘某某和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索赔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鉴定费共计29668元。
  
  庭审中,刘某某和某保险公司均提出抗辩,主张与张大爷已签订一次性赔偿协议,张大爷明确放弃其他赔偿请求,且保险公司已充分释明相关事宜,不应再承担其他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张大爷签订赔偿协议时,对自身伤情是否构成伤残及对应赔偿权益缺乏认知。而某保险公司作为专业保险机构,未提示张大爷应当待伤残鉴定后再协商赔偿,导致案涉协议的赔偿内容仅覆盖了医疗费、护理费等部分直接损失,未包含十级伤残对应的法定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费用。双方权利义务严重失衡,遂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前述判决。
  
  法官说法
  
  本案承办法官表示,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人常因伤情紧急、缺乏专业知识等原因,难以准确预判自身损失。保险公司作为专业机构,在协商赔偿时负有充分提示说明义务,应当如实告知受害人相关赔偿权益,不得利用信息优势签订显失公平的协议。广大群众若不幸遭遇交通事故,切勿匆忙签订一次性赔偿协议,应先咨询专业人士或待伤残鉴定结果明确后,再与侵权方、保险公司协商,谨慎作出放弃权利的约定。受害人如果在事后发现签订的赔偿协议存在显失公平等情形,可在法定期限内通过诉讼途径申请撤销协议,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