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年前,前妻承诺不要孩子抚养费;10年后,孩子将父亲告上法庭 法院:口头约定不能对抗法定抚养义务

  
2026-05-12 10:23:50
     

        汪蔓莉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雍剑波
  
  “当初是孩子母亲主动说不用我付抚养费,如今怎么又反悔索要?”面对孩子的起诉,被告满心不解。
  
  近日,广安市前锋区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依法追回被拖欠10年的抚养费,用司法力量守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厘清婚姻家庭中的法律责任与亲情底线。
  
  原告父母于2014年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孩子学业相关费用由父母各承担一半,孩子由母亲抚养,前期跟随父亲生活期间母亲无需支付抚养费。离婚后,因被告为前妻代办社保事宜,前妻口头承诺,免除被告后续抚养费支付义务。自2015年原告跟随母亲共同生活后,被告便一直未支付孩子抚养费。多年过去,原告长大成年后,为维护自身未成年时期的合法权益,一纸诉状将父亲诉至法院,要求其补足2015年至自己成年期间被拖欠的全部抚养费。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始终辩称,不支付抚养费是原告母亲自愿承诺约定,不该事后反悔、索要费用。承办法官耐心释法明理,向被告讲明法律规定:抚养子女是父母法定强制性义务,不因夫妻双方口头约定而免除。抚养费的权益归属主体是子女,并非父母任意一方,父母无权私自免除一方对孩子的抚养责任,私下达成的免责承诺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具备法律效力。
  
  法官结合案情、亲子实际情况、当地生活水平开展温情调解,一方面向被告普及婚姻家庭相关法律法规,破除认知误区;另一方面梳理多年抚养开支、情理法理双向疏导,化解双方对立矛盾。
  
  经过法官耐心沟通调处,双方当事人最终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一次性向原告支付被拖欠的抚养费3.8万元,案件诉讼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这场拖延10年的抚养费纠纷圆满化解。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父母离婚后,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协议、夫妻双方口头约定,都不能对抗法定抚养义务。抚养费是保障未成年子女成长的基础保障,核心权益属于子女本人,即便夫妻双方达成免责约定,子女依旧有权向父母追索欠付的抚养费。父母切莫因夫妻恩怨、口头承诺,漠视孩子合法权益,用心履行抚养责任,既是法律要求,更是为人父母的责任与担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