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刘冰玉
小王入职某公司任数据标注员,参加6次考试,只有2次达标,公司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将其辞退,小王由此起诉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近日,天府新区法院审理该起案件,依法判决驳回小王赔偿金请求。
小王入职某科技公司做数据标注员,签了3年劳动合同,试用期3个月。入职时他签了一份《入职承诺书》,上面写明:试用期培训考核客观题得分低于80分,属于不符合录用条件。公司对小王进行了岗前培训,然后组织了6次考核。他的考试准确率分别是61%、73%、73%、83%、85%、77%,只有2次达到80分。公司以“试用期内未通过岗位考核,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小王不服,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6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数据标注是人工智能产业的基础环节,对准确率要求极高。公司设定的80分考核标准,事先通过《入职承诺书》告知了小王;以考试分数为依据,客观可量化;与岗位要求直接相关(准确率是核心指标);程序正当,先进行培训,再实行多次考核,最后才是结果反馈。小王6次考核4次不达标,说明他确实难以胜任该岗位。公司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合同,不构成违法解除。遂驳回赔偿金请求。
法官说法
试用期不是“保护期”,企业可以依法考核淘汰不合格员工。但前提是考核标准必须事先告知、客观量化、与岗位相关,不能随意找个理由就辞退。对于数据标注、AI训练师等新业态岗位,企业可以设置合理的量化标准,劳动者签了字就要认真对待。当然,企业也不能滥用试用期——比如只给几天培训就考试,或者标准高得离谱,法院会审查合理性。
法官同时提醒,入职时看清《入职承诺书》《考核标准》,觉得不合理可以不签,签了就要努力达标。试用期被合法辞退,是没有赔偿金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