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在游乐园受伤 经营者能否以张贴安全须知免责?

  
2026-04-22 10:47:17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刘冰玉
  
  10岁的邓某在某游乐园玩耍时不慎受伤,游乐园经营者在场所张贴了安全须知,还应担责吗?近日,内江市东兴区法院审理一起游乐园经营场所责任纠纷案,依法判决游乐园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原告邓某15万余元。
  
  邓某的监护人为邓某购买了进入案涉游乐园门票一张,游乐园准许邓某独自一人进园玩耍。邓某进园之后在名为“熊猫城堡”的游乐设备中游玩时不慎受伤。当日,经内江某医院诊断,邓某踝部骨折、骨断伤筋、气滞血瘀、左内踝骨折,共计产生医疗费用21508.54元,案涉游乐园已垫付19782.94元。后邓某与该游乐园就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遂诉至法院。
  
  法院依法委托某司法鉴定中心,该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载明邓某伤情构成九级伤残。经查,游乐园虽在园区多处张贴安全须知,但在事发游乐设施旁未配备工作人员进行现场监督与指导。此外,法院查明游乐园经营者已为场所投保公众责任保险。
  
  法院审理认为,游乐园的经营者对未成年人等特殊消费群体负有更高的安全保障义务。本案中,经营者仅在场所张贴安全提示,未能提供及时、有效的现场看护和指导,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遂依法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原告邓某15万余元。
  
  法官说法
  
  承办法官表示,案件的审理强化了安全保障义务的“标尺”作用,通过裁判文书说理部分,让经营者知悉安全保障义务不仅局限于“场地无缺陷”的简单要求,还应延伸至动态、持续的管理与看护责任,特别是针对认知与自我保护能力较弱的未成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