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办理通讯业务窃取身份信息 转移他人账户资金获刑

  
2026-01-09 16:48:29
     

近日,宜宾市筠连县一女子以办通讯业务之名窃取他人身份信息,转移被害人银行账户资金5万余元,被筠连县法院以盗窃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5000元。

刘某云与其丈夫在筠连县某乡镇经营一家通讯店,负责通讯业务代理等事务。2022年至2025年期间,刘某云利用为被害人严某友、古某芬等人办理通讯业务之机,窃取被害人身份信息并注册微信账号、绑定银行卡号,或窃取被害人微信账号等手段,共非法转移被害人银行账户资金5万余元。案发后,刘某云家属代其退赔被害人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或者盗窃他人信用卡使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根据被告人刘某云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身份证原件、银行卡号、微信及支付软件的登录密码、验证码等,是保障财产安全的“核心密钥”。办理业务时,勿将手机交给他人操作,需提供验证码的,务必看清验证码是用于办理何种业务。定期更换微信、支付宝、网上银行等账户密码,开启双重认证功能,发现账户异常,立即联系银行冻结账户,并第一时间报警。

(古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