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

  
2016-10-18 09:1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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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

新增 5 种情形纳入监督范围

本报讯(记者兰楠)我省人民监督员制度将迎来重大改革。记者昨(17)日从省司法厅获悉,经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10月12日,省检察院、司法厅联合印发了《四川省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下称《方案》)。《方案》在改革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机制、管理方式,扩大监督范围,完善抽选衔接、抽选程序,强化知情权保障机制等方面作出了一系列部署。《方案》明确,人民监督员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选任,并将“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阻碍律师或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等五种情形纳入人民监督员监督范围。

条件 下列情形不得担任

《方案》中规定,人民监督员应当是年满23周岁,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身体健康,遵纪守法,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中国公民,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广泛的代表性和扎实的群众基础。

此外,《方案》还规定了不得担任人民监督员的几种情形:违规违纪的,包括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正在受到刑事追究的,因违法违纪被辞退或者开除公职或者开除留用的,具有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记录的,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相关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党委、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的负责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纪检监察机关、党委政法委机关、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在职工作人员,人民陪审员,其他因职务原因可能影响履行人民监督员职责的人员。

数量 两级监督员需1350名

据介绍,我省人民监督员分为省级人民监督员和市(州)级人民监督员。省级人民监督员监督省检察院和市(州)检察院、成都铁路运输检察分院以及成都铁路运输检察院、西昌铁路运输检察院、重庆铁路运输检察院、贵阳铁路运输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市(州)级人民监督员监督所在市(州)所辖县(市、区)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方案》规定,人民监督员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选任。省级人民监督员中分布到各市(州)、成都铁路运输检察分院以及成都铁路运输检察院、西昌铁路运输检察院辖区内人民监督员应分别不少于10名;重庆铁路运输检察院、贵阳铁路运输检察院的人民监督员从成都市选任,应分别不少于10名。市(州)级人民监督员中,分布到各县(市、区)辖区内的市(州)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应分别不少于5名。“目前,经过测算,需省级人民监督员350名左右,市(州)级人民监督员1000名左右。”省司法厅相关负责人透露说。

四川法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