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台检察机关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实施细则
涉案财物处置不当 依纪依法追责
本报讯(记者 赵文)昨(1)日,记者从省检察院获悉,《四川省检察机关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实施细则》(下称《细则》)已下发并开始在全省检察机关施行。其中,《细则》对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进行了强化,检察人员违法违规查封、扣押、冻结、保管、处理涉案财物,导致查封、扣押、冻结、保管、处理涉案财物出现严重错误,造成恶劣影响的,应当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省检察院相关负责人表示,《细则》的出台,旨在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省检察机关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工作,提高司法水平和办案质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规范涉案财物管理全流程
记者看到,《细则》全文近1万字,分为6章,共54条,对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的范围,如何移送、接收,保管等问题均作出了详细规定。
据了解,相比于2003年省检察院出台的涉案财物管理实施细则,《细则》作了调整并进行细化。例如,明确了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的定义,是指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查封、扣押、冻结的与案件有关的财物及其孳息。
同时,《细则》明确指出,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财物,应予以查封、扣押、冻结并依法处理。查封、扣押、冻结、保管、处理涉案财物,必须严格依照办案权限、标准和流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调换、截留、坐支、损毁、擅自处理涉案财物。
违法违规操作将追究责任
在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上,《细则》规定,检察机关监察部门、检务督察部门及案件管理部门对涉案财物负有监督检查的责任。《细则》规定,检察人员违法违规查封、扣押、冻结、保管、处理涉案财物,以及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检察人员怠于行使或者不当行使监督管理权,导致查封、扣押、冻结、保管、处理涉案财物出现严重错误,造成恶劣影响的,应当依纪依法追究责任。《细则》还特别指出,对涉案财物的保管、鉴定、估价、公告等支付的费用,均列入办案(业务)经费,不得向当事人收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