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公开征求意见

  
2016-07-28 09: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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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公开征求意见

个人被罚5000元 须行政听证

本报讯(记者 梅戈飞)昨(27)日,省政府法制办网站公布了《四川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明确,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对个人作出5000元以上的较大数额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5万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须召开行政处罚听证。意见征集将于8月29日前截止。

行政处罚吊销执照须听证

记者从《意见稿》获悉,本规定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数额非法财物等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与听证相关的单位和个人。其中所称较大数额,对个人是指5000元以上(或者等值物品价值);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指5万元以上(或者等值物品价值)。

记者在《意见稿》中看到,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拟作出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的,由该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组织听证,组织听证的费用也由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承担。听证程序遵循公正、公开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以公开的方式举行,并实行告知、回避制度,依法保障当事人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当事人擅自退出将终止听证

《意见稿》规定,听证参加人包括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案件调查人员、证人等。其中,当事人是指被事先告知将受到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而要求举行听证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以下权利,包括:依法提出听证要求或者自愿放弃听证;可以委托1至2人作为代理人参加听证,并出具委托代理书,明确代理权限;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核对听证笔录等。

此外,《意见稿》中还明确了延期举行听证会、中止听证以及终止听证的三种情形。对于应当终止听证的情形,包括:当事人明确放弃听证权利的;当事人撤回听证申请的;当事人死亡或者解散3个月后,未确定权利义务继承人的;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或者擅自退出听证会的;听证当事人或其代理人违反听证纪律,不听劝退,致使听证会无法正常进行的;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听证会没有必要举行等情形。

四川法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