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借维稳暗示法院不受理案件

  
2016-07-08 09:5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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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办对全面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作出部署

不得借维稳暗示法院不受理案件

 

昨(7)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下称《意见》),就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提出十条意见。《意见》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借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等名义,以开协调会、发文件或者口头要求等任何形式,明示或者暗示法院不受理依法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或者对依法应当判决行政机关败诉的行政案件不判决行政机关败诉。

不得以各种形式“打招呼”

《意见》提出,消极对待行政应诉、干预法院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执行法院生效裁判不到位、行政应诉能力不强等问题依然存在,有的还较为突出。行政机关要尊重法院依法登记立案,积极支持法院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接受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监督,不得借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等名义,以开协调会、发文件或者口头要求等任何形式,明示或者暗示法院不受理依法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或者对依法应当判决行政机关败诉的行政案件不判决行政机关败诉。

四种情形负责人应出庭

《意见》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要带头履行行政应诉职责,积极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案件以及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经人民法院依法传唤的,行政机关负责人或者其委托的工作人员不得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

积极履行法院生效裁判

《意见》要求,被诉行政机关要依法自觉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和调解书。对法院作出的责令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判决,除原行政行为因程序违法或者法律适用问题被法院判决撤销的情形外,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对法院作出的行政机关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补偿损失的判决,要积极履行义务。

此外,《意见》还要求要加强行政应诉工作考核,将行政机关出庭应诉、支持法院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执行法院生效裁判以及行政应诉能力建设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体系。要严格落实行政应诉责任追究制度,对于行政机关干预、阻碍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不出庭应诉也不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拒不履行法院对行政案件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照《行政诉讼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等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严肃处理。 据新华社

四川法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