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税法草案二审稿、学位法草案二审稿提请审议

  
2024-04-24 10:08:41
     

关税法草案二审
  
明确多征税款的应及时退还

  
  关税法草案23日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次审议。草案二审稿提出将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时申请退税的期限由1年延长为3年,并明确海关发现多征税款的应当及时退还纳税人。
  
  针对有的地方、部门、社会公众提出,现行进出口关税条例对海关发现多征税款时的处理作了规定,建议将相关条款上升为法律。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海关发现多征税款时,应当及时通知纳税人办理退还手续。
  
  为适应跨境电商发展要求,草案二审稿对相关领域扣缴义务人作出规定,明确从事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物流企业和报关企业,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关税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是关税的扣缴义务人。
  
  此外,草案二审稿进一步明确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征收管理。针对有建议指出,实践中进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一直由海关负责征收管理,并适用关税征收管理的相关规定,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征收管理,适用关税征收管理的规定。
  

学位法草案二审
  
对学术不端等行为加强管理

  
  学位法草案二审稿23日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草案二审稿完善学位授予条件,推进学术学位与专业学位分类培养、分类评价,促进特色发展。
  
  草案二审稿作出修改:在学位授予条件中进一步明确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的区别,学术学位突出学术研究能力,专业学位突出专业实践能力;体现专业学位特点,允许博士专业学位通过其他规定的成果答辩表明专业水平;明确学位授予单位坚持科学的评价导向,在充分听取相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学位授予具体标准。
  
  对于完善答辩程序,草案二审稿明确答辩委员会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组织答辩,答辩以投票方式表决,并当场宣布;博士学位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学位授予单位以外的专家应当不少于二人。增加规定不授予学位的情形,对学术不端等行为加强全过程管理。
  
  针对涉外学位管理,草案二审稿明确对在学位授予单位学习并申请学位的境外个人授予学位的条件;对学位授予单位在境外授予学位、境外教育机构在境内授予学位、境外教育机构学位证书的承认分别作出原则规定。
  
  (来源:央视新闻、法治日报、中国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