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医大女生被杀案一审宣判适用1979年刑法

  
2020-10-16 13:15:44
     

  备受关注的原南京医学院(现南京医科大学)在校女学生被杀案14日在南京中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麻继钢被判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经最高检核准追诉,南京中院审理查明,1992年3月20日22时许,被告人麻继钢在南京市汉中路140号原南京医学院校园内,发现被害人林某独自在教室自习,遂持铁棍将林某胁迫至该教学楼天井处强行发生性关系,期间因遭到反抗,用铁棍多次击打林某头部。后因担心罪行败露,麻继钢将林某拖至教学楼外,将林某头朝下投入窨井后盖上井盖,后又将林某的书包、书本、衣物等随身物品投入旁边另一窨井内。同年3月24日,林某的尸体被发现。经鉴定,林某系被他人用钝器击打头部致颅脑损伤合并溺水引起机械性窒息而死亡。

  法院认为,被告人麻继钢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以暴力、胁迫手段强奸妇女,其行为已触犯1979年《刑法》的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强奸罪。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被告人麻继钢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某某(林某母亲)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新华社

  ◎延伸阅读

  为什么适用1979年刑法?

  新中国第一部刑法是1979年颁布实施的,而我国现行刑法自1997年10月1日施行,1979年的刑法即已废止,后来我国又对1997年的刑法进行了修改、补充。我们现在讨论、适用的刑法,几乎都是1997年的刑法。“南医大女生被杀案”发生于1992年,1997年的刑法还未生效,按照刑法“从旧兼从轻”的原则,本案应适用1979年的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