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玉环申请国家赔偿2234万余元

  
2020-09-03 16:10:37
     

  昨(2)日上午,26年后再审改判无罪的张玉环在家人及律师陪同下,向江西高院递交《国家赔偿申请书》,索赔共计2234.3129万元,包括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10171564.5元;侵犯健康权赔偿金和后续治疗费10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171564.5元;近27年来的伸冤合理支出100万元(包括赔偿请求人近亲属数次到北京、南昌等地反映情况、申诉控告而产生的交通费、通讯费、住宿费、资料费和误工费等)。
  
  此外,申请书还要求,江西高院在中央电视台、《人民日报》《中国青年报》《江西日报》、新华网、新浪网等国家和省市级媒体上公开向赔偿请求人赔礼道歉,恢复名誉,以消除错判带来的负面影响。
  
  案件回顾
  
  9778天后无罪归来
  
  张玉环是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凰岭乡宫圳村委会镇头岭张家村村民,今年53岁。1993年12月,时年26岁的张玉环被指控杀害同村两名男童。多年来,张玉环一直在狱中申诉,其家人也在为他奔走喊冤。8月4日,江西高院依法对原审被告人张玉环故意杀人再审一案进行公开宣判,撤销原审裁判,宣告张玉环无罪。
  
  至此,张玉环失去自由已达9778天,近27年,成为国内已知被关押时间最长的无罪释放当事人。
  
  出狱后张玉环曾表示,希望通过申请国家赔偿弥补以前的遗憾,“拿钱也买不回我的9778天。”
  
  律师详解
  
  为何索赔2234万余元
  
  张玉环的代理律师罗金寿介绍,目前,法院已经接受了相关材料,将会在未来几天给予反馈立案的通知。至于提交材料之后的关键性进展,罗金寿表示:“后续还要根据法院的具体通知再往下进行。”
  
  对于赔偿金额,罗金寿介绍,数额分为五个部分:索赔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10171564.5元;索赔健康权赔偿金及后续治疗费100万元;索赔精神损害抚慰金10171564.5元;近27年来伸冤合理费用支出(家属申诉控告产生的交通费、通讯费、住宿费、资料费、误工费等)100万元,各项共计人民币22343129元。
  
  罗金寿介绍,索赔中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侵犯健康权赔偿金和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四个部分是按照《国家赔偿法》进行计算。
  
  张玉环代理律师程广鑫表示,侵犯人身自由的赔偿金10171564.5元,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今年5月18日,最高法下发通知,要求各级法院办理自身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案件时,执行新的日赔偿标准346.75元。以此为标准计算,张玉环可以得到人身自由侵犯的赔偿金应为:346.75x9778=3390521.5元。
  
  程广鑫解释,若以日平均工资一倍计算人身自由赔偿金,对张玉环有失公平。职工日平均工资所对应的法定劳动时间是每天不超过8个小时,而赔偿请求是一年365天,每天24小时都被限制人身自由,三倍于劳动时间。提出按照赔偿金标准的三倍计算,即10171564.5元。总金额中还包括,赔偿请求人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与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相等。
  
  第五部分伸冤费用100万元则是根据张玉环及家属伸冤近27年的具体情况进行估算。“由于时间线拉得很长,很多费用也没有具体精确的记录,我们按照一年3万元左右,一共27年进行大体估算,最终得出伸冤费用100万元的结论。”
  
  对于这个赔偿金额,张玉环本人和律师达成了共识,他认为2234万余元的索赔费用合理,并把相关事宜全权交由罗金寿等人进行代理。
  
  追责到底
  
  张玉环提交追责控告书
  
  此前,张玉环的代理律师尚满庆曾透露,张玉环方面准备申请国家赔偿,同时启动对当年办案人员的追责。“我们的态度是很坚决的,一定追责到底。”
  
  昨日,提交索赔申请的同时,张玉环也向法院提交了一封追责控告书。目前相关部门也已接受这份控告材料。
  
  采访中,针对是否会对当年的相关工作人员进行追责,罗金寿说:“这要看当年相关工作人员是否对江西高院或者其它国家机关构成重大过失,如果构成的话,就要对个人进行追责。”
  
  虽然张玉环无罪释放,但真凶到底是谁?是否还要进行重新调查?罗金寿介绍,由于卷宗对于案件的记载没有明晰线索,真凶是谁依然扑朔迷离。“至于追查真凶,按照理论上来讲,是要继续进行侦破的,毕竟张玉环目前无罪。具体要当地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进行协调,对该案件进行重启调查。” 据新华社、央视
  
  ◎法条链接
  
  《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一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依照本法的规定应当给予国家赔偿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第三十一条 赔偿义务机关赔偿后,应当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作人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在处理案件中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对有前款规定情形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赔偿请求人凭生效的判决书、复议决定书、赔偿决定书或者调解书,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支付赔偿金。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支付赔偿金申请之日起7日内,依照预算管理权限向有关的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支付申请之日起15日内支付赔偿金。
  
  赔偿费用预算与支付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十一条 赔偿请求人要求国家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不得向赔偿请求人收取任何费用。
  
  对赔偿请求人取得的赔偿金不予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