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名管理条例迎大修 命名更名不能再“任性”!

  
2020-08-12 13:09:24
     

  近日,民政部网站挂出“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政部2020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称将推进重点领域立法,做好修订地名管理条例有关工作。《地名管理条例》颁布于1986年,为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的地名管理提供了基本的法规依据。但经过30多年的社会发展,《地名管理条例》规定的一些内容已不适应当前工作需要。
  
  专家认为,及时对《地名管理条例》进行修订,可以理顺地名管理体制,依法扩大地名管理范围,依法赋予主管部门监管权,遏制地名命名更名“任性”问题。
  
  “对小区名字有什么感觉?其实是有点儿别扭。”8月8日下午,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林肯公园小区,居民麻女士提着刚买回来的蔬菜,边走边对记者说,“林肯不是一位美国总统的名字吗?”
  
  林肯公园小区往西不远,还有一个莱茵河畔小区。“可莱茵河不是欧洲那边的一条河吗?”麻女士说。
  
  实际上,在我国,各地普遍存在地名不规范现象。
  
  2018年12月,民政部、公安部、自然资源部等部委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整理不规范地名的通知》,将不规范地名分为4类,即刻意夸大的“大地名”、崇洋媚外的“洋地名”、怪异难懂或带有浓重封建色彩的“怪地名”、重名同音的“重地名”。
  
  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吴庚祐称,不规范的地名主要是指擅自命名的地名和“大、洋、怪、重”等违反地名命名技术规范的地名。其中,“大、洋、怪、重”的地名现象相对比较突出。
  
  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院长王敬波称,我国地名管理并非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国务院颁布的《地名管理条例》为我国地名的管理提供了规范依据,民政部颁布的《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为地名管理机关依法行政提供了更为清晰的指引。“中央和地方关于地名管理的规范性依据都能在一定程度上为各级地名管理机关提供指引。”王敬波说,但无论是《地名管理条例》还是《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对于命名、更名在管理机关、程序和实体上的规定都过于笼统,甚至没有规定对地名的命名权、更名权,也没有规定对地名的监督和管理,不利于地名管理的法治化。
  
  2019年,《民政部2019年立法工作计划》提到,《地名管理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拟报送国务院审议”。同年10月,民政部起草的《地名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对外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王敬波认为,《地名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公布,有助于填补和完善地名管理相关的制度空白和缺陷。
  
  在王敬波看来,明确命名权的主体正是需要完善的缺陷之一。现行的《地名管理条例》和《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并没有明确规定命名权的主体,各个地方在进行相关的制度设计时,也没有统一的标准。“对于这些地理空间的或者建筑物的命名权,理应通过立法明确命名权主体,避免因主体不明确而引发相关的争议和纠纷。”
  
  王敬波认为,现行《地名管理条例》和《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对于地名命名和更名审批的规定,更多集中在由谁进行审批的层面,但依据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应当有相应的法定程序的规范。同时,应全方位完善制度,明确命名权主体、明确命名和更名审批的程序、丰富和完善地名管理机关监督和管理的方式,密切联系群众,形成地名领域政府与社会共同治理的新局面,实现地名管理的法治化。
  
  据法治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