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丹商标之争 8年行政诉讼落幕

  
2020-04-14 11:45:55
     

持续8年之久的乔丹品牌争夺战再起波澜,日前,最高法对“乔丹商标案”进行终审裁决,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第6020578号“乔丹及图”商标重新作出裁定。该商标被撤销几成定局。这也意味着乔丹商标侵权系列行政诉讼案最后一件诉讼尘埃落定。

虽然网上舆论和报道多以“中国乔丹败诉”为题,但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8日晚发布公告解释称,其注册超过5年的74件商标已经取得胜诉(包括常用的全部核心商标),只是注册时间未超过5年的4件商标发回知识产权局商评委重新裁定,因此该判决不会对公司正常经营构成影响。

诉讼马拉松

2000年,“福建省晋江陈埭溪边日用品二厂”改名为“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飞人乔丹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要求撤销乔丹体育的78个相关注册商标,但被驳回。

飞人乔丹不服裁决,向北京一中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商评委裁定。2014年至2015年,北京一中院、北京市高院分别对上述纠纷案进行了一、二审,飞人乔丹均败诉。

飞人乔丹随后向最高法申请再审。3月26日,最高法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布行政判决书,撤销一、二审行政判决,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央机构改革后,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评委并入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第6020578号“乔丹及图”商标重新作出裁定。

飞人乔丹请求撤销78个商标,意味着有78件行政案子,这也是“乔丹告乔丹”诉讼旷日持久的原因。最高法最终提审了10个案件,此次判决的‘乔丹及图’商标只是系列案件的最后一个。78个商标中,飞人乔丹只胜诉4个,乔丹体育胜诉74个。其裁决的标准上,法律规定的5年期限成为关键点。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有争议的,可以在商标经核准注册之日起5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中国商标网显示,此次争议商标申请日期为2007年4月26日,注册公告日期为2010年4月21日。

“姓名权”理解成关键

上海政法学院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曹阳说,此案主要争议在于如何理解商标法中在先权利所规定的“姓名权”,特别是涉及外国人的姓名权。一审与二审都认为“乔丹”商标不能明确指向迈克尔·乔丹本人,而最高法认为我国相关公众通常以“乔丹”指代再审申请人,并且“乔丹”已经与再审申请人之间形成了稳定对应关系,故迈克尔·乔丹就“乔丹”享有姓名权。

曹阳说,乔丹体育最早于1997年就注册了文字商标“乔丹”,这样的商标除非有损公共利益才会被撤销,而最高法已经明确乔丹姓名权争议无涉公共利益,也已明确拼音商品“QIAODAN”和图形商标没有侵犯姓名权。

商标赢了商誉受损

多名业内人士表示,虽然乔丹体育保住了绝大部分商标,但附着于商标的商誉因此受损,此次判决也对类似“擦边球”行为产生很大警示作用,有利于净化商标注册和使用环境。“乔丹公司在法律上没问题,但对消费者来说,冒用飞人乔丹的姓名,实际上是投机取巧,企业美誉度遭到挫折,在未来营销上有较大风险。”中央财经大学体育经济研究中心主任王裕雄说。

美国亚太法学研究院执行长、北京大学法学院访问教授孙远钊说,最高法放弃了过去姓名权必须是“唯一指向”的法则,基本上确立了指向性的“稳定对应关系”法则。这对想要用“傍名人”或“蹭名牌”的方式来“搭便车”的商家产生警示效果,也可望约束抢注的不良现象,改善整体市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