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 债权人起诉维权获法院支持

  
2025-02-21 17:34:02
     

李柳 李肖晓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陈博
  
  某公司被法院强制执行之后,又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股东却怠于履行清算义务……日前,债权人为维护权益,将该公司股东诉至蒲江县法院。
  
  A租赁公司与B建筑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经法院判决,B建筑公司需向A租赁公司支付租金18.58万元及相应的资金占用利息。判决生效后,B建筑公司未按期履行,经法院强制执行,A租赁公司的债权仍未得到完全清偿。后来,B建筑公司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但由于股东周某及邓某怠于履行清算义务,B建筑公司一直未开启清算程序,严重侵害了债权人A租赁公司的合法权益。A租赁公司诉至蒲江县法院,要求周某、邓某对B建筑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本案中,周某和邓某作为B建筑公司股东,存在怠于履行清算义务行为,直接导致债权人A租赁公司的债权受到损失。因此,蒲江县法院判决周某和邓某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承办法官表示,如果股东存在滥用法人地位等情形,债权人可通过以下途径进行诉讼:一是以“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的案由起诉未出资或未全面出资、抽逃出资及资产与公司混同等的股东,要求该类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或补充清偿;二是在执行程序中追加股东作为被执行人,当公司财产无法清偿债权人全部债权时,债权人可申请追加股东作为被执行人,要求股东在抽逃出资或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