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完业主拒付尾款 法官“背对背”调解化纠纷

  
2025-01-02 15:11:59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曾昌文
  
  近日,邛崃市法院采取“背对背”调解方式,成功调解一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件,化解了双方矛盾。
  
  2020年7月,王某贵、张某云签订《房屋装修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王某贵为张某云装饰房屋,施工方式为包工包料,装修价格为138000元,工期为90天。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之日支付30%,中期支付40%,完工验收后10日内一次性结清尾款。
  
  2020年10月,王某贵交付房屋,张某云于当月入住至今,但尾款一直未结清。经王某贵多次催缴,张某云仍欠付装饰装修款11800元。沟通无果后,王某贵将张某云诉至邛崃市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张某云支付剩余款项。
  
  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各执一词,且情绪非常激动。张某云辩称,房屋因装修存在卫生间渗水、门边裂缝、热水器设计错误等质量问题才未支付剩余款项,待王某贵整改完成后,会按约支付余款。
  
  为避免事态升级,承办法官了解双方一致认可的事实基础后,先了解王某贵的调解需求,再向张某云释法明理,然后采取“背对背”调解方式,从法律层面摆事实、找突破,再从情理层面劝解双方当事人换位思考。通过承办法官的耐心劝解,经过反复沟通协商后,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在张某云支付王某贵剩余装修款8000元后,王某贵撤诉。
  
  法官提醒
  

  现实生活中,房屋装修纠纷常有发生,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本案承办法官表示,首先,尽量选择证照齐全、口碑较好的正规装修公司,切勿贪图便宜找没有资质的团队或是直接雇佣工人来装修。其次,依法签订书面装修合同,对容易产生争议的付款方式、施工期限、施工项目及验收标准等在合同中进行明确具体的约定,即便是经熟人介绍,也不要仅做口头约定。此外,业主除了有按约付款的义务,也有监督检验的权利,当出现装修质量不合格的情况时,要注意留存证据。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七百七十九条 承揽人在工作期间,应当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监督检验。定作人不得因监督检验妨碍承揽人的正常工作。
  
  第七百八十一条 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合理选择请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七百八十二条 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