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年阿胶赛黄金”?商家退款并支付十倍惩罚性赔偿金

  
2024-08-09 14:16:22
     

廖安泰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陈博
  
  为了补血养血,很多女性喜欢购买阿胶作为滋补食品,但购买后发现是过了保质期的阿胶,能否要求销售商支付十倍惩罚性赔偿金?近日,成都市新都区法院审理了一起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最终判决销售商退还消费者5030元购物款,并支付十倍惩罚性赔偿金50300元,同时退还另一笔购物款5030元。
  
  2023年11月13日,姜某在某丽副食店某网络平台订购了10盒规格为510克/盒的“某宸天膠阿胶片”,花费5030元,因在11月15日上午无法查询到物流信息,姜某便联系某丽副食店要求退货并表明已经申请退款且会重新下单。同日,姜某又在某丽副食店某网络平台订购了10盒同样的商品,花费5030元。两单商品收到后,姜某发现两次购买的商品保质期均为2021年7月21日,于是便以购买的阿胶过了保质期为由,将某丽副食店诉至法院,要求某丽副食店退还购物款10060元并支付十倍惩罚性赔偿金100600元。
  
  某丽副食店辩称,阿胶有“陈年阿胶赛黄金”的说法,且在销售阿胶时,已经将过期的“陈”阿胶和没有过期的新阿胶进行了区分出售,“陈”阿胶售价为570元(原价),新阿胶为650元(原价),所以自己的销售行为并不会对姜某造成误导,也不会影响食品安全。同时,某丽副食店认为,姜某以营利为目的,明知是过了保质期的“陈”阿胶,故意购买后提出十倍赔偿,其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消费者的定义,也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的立法本意,所以姜某的诉求不应当得到支持。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款之规定,某丽副食店所销售的阿胶产品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法禁止经营销售的食品。结合某丽副食店提交的证据及经营者某丽庭审陈述,可见某丽副食店在向姜某销售阿胶产品时,已知悉所售商品已过保质期这一情况。而姜某购买第一单的行为未超出个人及家庭合理生活消费的需要,无证据表明姜某的第一单购买行为存在营利性意图,但在第一单未收货的情况下,又继续下单购买相同数量规模的相同商品的行为,已经超出正常的生活消费所需,所以第二单不属于有权主张惩罚性赔偿的范畴。
  
  对于某丽副食店认为其所销售的阿胶产品属陈年阿胶、可以食用且具有新阿胶所没有的效果的答辩,法院认为,该项答辩意见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明文规定相悖,且无相应规范依据支撑。虽然,某丽副食店对“陈”阿胶与新阿胶进行了“灰盒”与“粉盒”和价格的区分,并在商品介绍中对“灰盒”包装商品采用“旧日期陈阿胶”的表述,但这并不能等同于直接告知消费者这是超过标称保质期的商品,所以对于某丽副食店的答辩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最终,法院判决某丽副食店退还姜某第一单购物款5030元,并支付赔偿金50300元;退还姜某第二单购物款503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 如果消费者购买到过期食品,除了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主张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消费者在维权时,可以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必要时也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诉讼,保留证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