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康明”在先,还是侵权了吗?四问“康明”之争

  
2023-08-17 11:53:34
     

  《店招上有“康明”成都14家眼镜店被江苏一公司告上法庭》追踪
  
  8月11日,本报刊登独家报道《因店招上有“康明”字样,成都14家眼镜店被江苏一公司告上法庭》。报道一经刊登,引起广泛关注。
  
  记者了解到,今年以来,成都市14家眼镜店因店招上带有“康明”字样,被江苏康明眼镜公司告上了法庭,分别被索赔5万元至8万元不等。
  
  日前,“康明之争”商标侵权系列案中的第一案——华阳康明眼镜行商标侵权案一审已宣判,四川天府新区法院判处天府新区成都片区华阳康凌眼镜行(原华阳康明眼镜行)赔偿江苏康明眼镜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000元。华阳康凌眼镜行经营者向记者表示,将提起上诉。
  
  随着人们对知识产权的认识程度越来越高,知识产权保护逐渐深入人心,但也有越来越多的商家被告上法庭。什么情况下能主张先用权抗辩?遭遇商标侵权纠纷又该如何应对?昨(16)日,记者就大众普遍关心的四个问题,采访了天府新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处相关负责人。
  
  一问:
  
  使用商标在先,还是侵权了吗?
  
  记者在四川天府新区法院公布的民事判决书上看到,1997年8月28日,王为义经核准取得第1091824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42类,具体为眼镜行服务(包括修理和加工)。2005年1月1日,华阳康明眼镜行申请了营业执照。2016年12月15日,江苏康明眼镜有限公司成立,法定代表人是王为义。2018年3月27日,江苏康明眼镜有限公司受让取得第1091824号注册商标。华阳康明眼镜行使用“康明”在先,还是侵权了吗?
  
  天府新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处相关负责人明确告诉记者,华阳康明眼镜行构成商标侵权。
  
  该负责人表示,本案中,华阳康明眼镜行在其店招门头使用“康明眼镜”字样,能够起到标识服务来源的作用,系商标性使用,而其经营的眼镜行提供配镜服务,与第1091824号“康明”商标核定服务项目系相同服务,将“康明眼镜”与第1091824号“康明”商标进行隔离比对,构成近似标识,华阳康明眼镜行在相同服务类别上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构成商标侵权。
  
  华阳康明眼镜行在本案中主张先用权抗辩,即其在江苏康明眼镜有限公司受让取得注册商标前使用“康明”字样。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先用权抗辩成立的前提为,注册商标申请日前存在在先使用商标的行为,本案中,第1091824号商标注册时间为1997年,华阳康明眼镜行成立时间为2005年,在商标注册时间之后,其主张先用权抗辩的前提不存在,其抗辩不成立。
  
  二问:
  
  注册营业执照时,名称是否需查重?
  
  该负责人提示道,个体工商户要注册营业执照可下载“营商环境云图”App并登录,登录后,在首页点击“个体办照”,跳转个体工商户开办系统首页,点击“个体设立”,即可进入个体工商户开办登记申请填报流程。信息填写完成后,下方“名称”处会自动出现申请的个体名称,然后点击“名称查重”,查重通过后会显示“名称查重通过,最终以登记机关审核结果为准,请继续下一步”。若申请名称已经被其他企业申请人提交申请名称预核并成功被受理,那么就会提示企业名称完全相同。
  
  三问:
  
  商家如涉商标侵权纠纷,如何应对?
  
  “商家在登记成立时,建议先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中国商标网查询店招名称是否已被其他经营主体注册为商标,做好事先预防。”该负责人表示,如果商家因店招商标侵权被告上法庭,可以通过举证围绕是否构成商标侵权、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进行抗辩;商标侵权事实属实的,商家要立即整改,与商标权利人就协商赔偿事宜并达成一致意见。
  
  四问:
  
  商家如何才能避免成为侵权人?
  
  该负责人告诉记者,首先,商家要依法取得商标专用权,获得法律保护;其次,商家要规范使用注册商标,不自行改变商标的文字、图形,同时注意保存使用商标的证据。
  
  如果发现有人侵犯了自己的知识产权,商家既可以通过向相关行政机关投诉举报的方式进行维权,也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要求侵权者停止侵权,并进行相应民事赔偿。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李欣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