猎奇“爱好”触犯刑律
出于个人猎奇观赏、私自饲养的私欲,绵阳一男子铤而走险,通过网络渠道非法收购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游隼,殊不知自己的行为已触碰了法律红线。
本期《涪检说案》,带你了解检察机关如何发挥检察职能,通过依法提起刑事公诉,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全力守护区域生物生态安全。

吴某某平日里对野生猛禽抱有浓厚兴趣,一心想要私自饲养观赏。为满足个人喜好,他通过网络平台结识了涉嫌非法售卖野生动物的雷某,双方添加微信后,私下敲定野生动物交易事宜。吴某某先后两次向雷某购买野生游隼,累计购入3只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游隼。为规避监管、实现隐秘交易,雷某刻意选择长途客车带货的隐蔽方式,将涉案游隼跨省运送至重庆市完成交付。吴某某顺利接货后,随即携带游隼返回绵阳家中,私自圈养。
据案件细节披露,吴某某首次花费3000元购入1只游隼,不料这只珍贵野生动物在其饲养期间意外死亡。心存侥幸的吴某某并未就此收手,后续再次转账4000元,购入2只游隼,其中一只同样在饲养过程中死亡。
案发后,经第三方专业机构鉴定,涉案野生游隼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单只整体价值为人民币15000元。
经审查,绵阳市涪城区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相关法规,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对吴某某向涪城区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全程采纳检察机关的指控意见和量刑建议,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检察官提示:
我国刑法明确规定,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即便尚未造成严重生态后果,也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将依法面临刑事处罚。广大群众务必严守法律底线,切勿出于观赏、饲养等个人喜好,参与购买、交易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相关活动。如发现非法猎捕、交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违法犯罪行为,可及时向林业主管部门或公安机关举报,共同守护自然生态家园。
(郭维 陈敏 吴俊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