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一小长假即将来临,走亲访友、家庭聚餐、朋友小聚的场景日益增多,饭桌上推杯换盏、共享欢乐本是人之常情,但潜藏的酒后驾车侥幸心理,很可能让团圆欢乐沦为无法挽回的遗憾。
在此,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川法院)法官郑重发声、温情提醒:“五一”出行务必严守交通法规,牢牢守住安全底线,坚决摒弃酒后驾车行为,远离醉驾,守护自己与他人的平安!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这10个字早已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可现实生活中,仍有部分驾驶员心存侥幸,抱着“少喝一口没事”“凌晨路段没人查”“短途行驶无风险”的念头,贸然坐进驾驶室,一步步踏入违法的泥潭。
据统计,近3年来,北川法院共审理危险驾驶罪案件83件,且所有案件的犯罪行为均为“醉驾”。为切实筑牢广大驾驶员的安全思想防线,北川法院选取两起发生在群众身边的真实案例,以案释法、以例警人,再次为每一位驾驶员敲响安全警钟。
案例一:醉驾自摔,头破血流还要被判刑
2024年5月某日凌晨,黄某与朋友聚餐饮酒后,不顾自身酒意,准备驾驶摩托车回家。他既自恃“酒量好,这点酒不影响驾驶”,又片面认为摩托车骑行风险低、不易被查处,便贸然从安昌镇出发,向永昌镇方向行驶。
当车辆行驶至安州大道某红绿灯路口时,酒精的麻痹作用让黄某反应迟钝、操作失控,连人带车重重摔倒在地,头部当场磕破流血。


万幸的是,黄某意识尚清醒,立即打电话向朋友求助,朋友得知情况后第一时间报警。经专业机构鉴定,黄某血液中乙醇浓度高达227mg/100ml,远超80mg/100ml的醉驾认定标准,属于严重醉酒驾驶。
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结合其血液酒精含量及违法情节,依法判处黄某拘役并处罚金。
特别提醒: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出台的《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十四条规定,血液酒精含量超过180mg/100ml的,一般不适用缓刑。黄某的检测结果远超这一红线,依法严惩既是法律的要求,更警示广大驾驶员:醉驾无“轻微”之分,酒精含量越高,违法情节越严重,面临的处罚也越严厉。
案例二:醉驾撞人,负全责还要承担刑责
2024年7月某日,肖某在北川羌族自治县某小区亲戚家吃晚饭,饭桌上与亲友推杯换盏,饮用了大量白酒。当晚9点,酒过三巡的肖某准备返回永昌小区,他心存侥幸,觉得“路程近、时间晚,不会被查到”,不顾亲友隐晦劝阻,执意驾车上路。
当车辆行至永昌镇某十字路口时,酒精导致肖某反应迟缓、判断失误、操作不当,与两名正常通行的行人发生碰撞,造成两人不同程度受伤。经交警部门现场勘查、责任认定,肖某因醉酒驾驶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血液检测结果显示,其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60mg/100ml,已达到醉驾标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肖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且造成交通事故并负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对其判处拘役并处罚金。
特别提醒:根据《意见》第十条规定,醉驾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依法从重处理。肖某一案深刻警示我们:酒后驾车从来都不是个人的“小事”,不仅会危及自身生命安全,更会对无辜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严重威胁,最终害人害己、追悔终身。
北川法院法官在审理此类案件过程中发现,多数醉驾人员都存在共同的麻痹心理:有的自恃酒量大,认为“喝一点不影响开车”;有的心存侥幸,觉得“深夜、偏远路段没人查”。正是这种疏忽大意、心存侥幸的心态,让一次普通的聚餐,变成了违法犯罪的开端。在此明确告知:法律判断醉驾,从不以个人酒量为标准,而是以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唯一客观依据。酒精会麻痹人的神经,导致反应速度变慢、判断力下降、操作失误增多,即便只是少量饮酒,驾驶风险也会成倍增加,绝不可掉以轻心。
很多驾驶员存在认知误区,误以为醉驾只是“罚款扣分”的交通违规行为,实则不然。醉驾已明确触及刑法,一旦构成危险驾驶罪,必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留下终身无法消除的案底,不仅会影响自身的就业、升学、出行等合法权益,更会给家庭带来沉重的精神和经济负担,得不偿失。
北川法院法官再次郑重提醒:
假期欢乐多,安全不打折。广大驾驶员请牢记,真正的亲友情谊,从不是饭桌上“再喝一杯”的勉强劝酒,而是出行前“开车注意安全”的真诚叮嘱;出行中的体面,从不是逞强酒后驾车的“意气用事”,而是一路平安抵达目的地的踏实安心。请每一位驾驶员都摒弃侥幸心理,严守法律底线,坚决做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切勿因一时糊涂,毁掉自己和家庭的幸福,让本该欢乐的小长假变成“遗憾假”!
(冯渝钦 罗茜 文/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