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平武县法院:解程序之惑 护权益之安

  
2025-12-01 15:02:27
     

宣告死亡是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经过法定程序在法律上推定失踪人死亡的一项民事制度。宣告死亡程序关乎当事人人身与财产权益,其流程设置与时间规定常因法律刚性要求而有差异。近日,绵阳市平武县人民法院水晶法庭在审理一起宣告死亡案件时,就遇到当事人对程序中公告及等待时间长短不一等提出疑问。

案件受理后,当事人对平武县法院依法发布的公告以及法定的公告等待期间存在的差异感到困惑。认为等待时间可能会导致其权益不能及时实现。承办法官在庭审中结合案件事实,详细阐释宣告死亡程序的立法本意——旨在充分保障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因信息不对称导致权利受损。庭后,针对不同情况下的申请为何存在时间差异进行了释明,向当事人释明存在不同公告期的原因是法律基于平衡效率与公平的必要考量,是为了更好地保障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全体利害关系人的长远利益和社会秩序的整体稳定。

经过庭审和庭后答疑,当事人对宣告死亡程序的法律依据与流程表示已解惑,并对法院的审理工作表示认可和肯定“原来每一步流程和不同时间的等待背后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都是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官的讲解不但让我了解了这个特别程序还让解决了我的担忧。”

这次成功的沟通与释明,是平武县法院践行“司法为民”的理念、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的一个缩影。下一步,平武县院将继续关注当事人急难愁盼问题,解除当事人心中有关法律问题的“疑难杂症”通过庭后答疑、判后答疑、普法宣传等多种形式,将专业性强的法律条文转化为通俗易懂的“家常话”,不断传递司法温度,提高司法满意度。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六条 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下落不明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

第一百九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李志强 余朝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