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宁南法院受理了原告朱某某与被告郑某名誉权纠纷一案,经该院法官耐心调解后达成调解意见,目前该案已顺利执行完毕。
本案原告朱某某之前代理了王某某起诉被告郑某的一起合伙纠纷案件,被告因不满原告在该案中的取证情况,在合伙纠纷案件结束后,在宁南县法院门口拍摄了原告照片,上传到自己的朋友圈,并在照片下面配上侮辱性文字,并称“狗拿耗子多管闲事”,该信息在被告朋友圈内传播,并扩大到朋友圈的人员。原告知悉该情况后,向宁南法院提起诉讼,认为被告侵害了原告的个人名誉权,要求被告赔偿损失50000元、并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法官在了解案件的基础之上,当着原告的面批评了被告的不当行为,并提出合理的调解意见,即:由被告在自己朋友圈发布对原告道歉内容并保留五日,并保证此类事情绝不再发生,并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1000元,原、被告一致表示同意该意见,目前被告均已履行完毕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双方握手言和。
我国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近年来随着网络、手机的普及,通过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在社会上有逐渐增多的趋势,对该类案件以调解为主,才能更好地化解双方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李世强 毛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