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家秀”≠卖家秀”?构成欺诈!可以申请三倍赔偿

  
2023-11-27 11:33:15
     

  2021年10月,王某与某暖通公司签订《家用采暖系统安装合同》,合同约定:由某暖通公司为王某位于绵阳高新区某小区的住房安装采暖系统,价款12000元,签订合同当日支付10800元,安装调试完毕后付清尾款。
  
  合同签订后,王某如约支付10800元,某暖通公司向王某出具了《送(销)货单》,该《送(销)货单》上载明了王某订购产品的规格型号、数量价款及安装费用等内容。经王某确认,某暖通公司进行了材料采购和安装。其中:卫生间安装“格兰世家”暖气片2组,客厅和卧室安装“马克泰克”暖气片6组。安装完毕2日后,王某发现客厅和卧室安装的5组“马克泰克”暖气片既没有产品名称和中文标识,也没有质检合格证、说明书等资料,且暖气片侧面标注的英文“NUB0LE”在国内400(商业销售)电话中查询不到信息,王某认为该产品属于“三无产品”,向某暖通公司提出异议,要求其提供中文质保卡、说明书及合格证等相关资料。某暖通公司回复称,签订合同时约定的品牌是暂定的,安装过程王某在场且未反对,表明其同意所安装品牌。王某对此不予认可,认为某暖通公司为了减少成本,擅自提供与约定不符的产品充数,已构成欺诈,遂将某暖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退还购买费用10800元并进行三倍赔偿,同时要求拆除已经安装的7组暖气片,将墙面恢复原状。
  
  绵阳高新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消费者向经营者购买暖气片,双方基于合同关系约定了暖气片品牌,而经营者在未告知消费者的情况下“偷梁换柱”,擅自使用其他品牌产品,且不能提供质量合格证明,经营者的行为已构成欺诈,应承担惩罚性赔偿,即三倍赔偿。消费者要求经营者退货、赔偿损失,依法应予支持。遂判决被告绵阳某暖通公司将安装在原告王某位于绵阳高新区某小区房屋的5组“NUB0LE”暖气片拆除,并将安装该暖气片处的墙面、地面恢复原状;退还原告王某已支付的5组“马克泰克”暖气片价款及安装费合计5972.14元;赔偿原告王某损失费16247.73元。
  
  (刘亚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