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油”?“地沟油”? 舌尖上的“安全”岂容“偷换”!

  
2023-08-31 16:41:44
     

  绵阳高新区某餐厅老板许某在处理厨余垃圾时,接受厨师陈某建议,将顾客餐后剩余饭菜及锅中残油搜集在一起,通过过滤、熬制、提炼等“工序”,使“地沟油”摇身一变,“重生”成为所谓的“红油”。厨师郭某等均知晓该种“红油”的“制作”过程,但认为“红油”不仅成本低,还能给菜品“上色”,是不可多得的 “调料”,于是将该种“红油”用于烹饪干锅、冒菜等重口味菜品,再经餐厅向顾客销售。更有甚者,“红油”用不完时,厨师陈某便直接拿出去变卖牟利。
  
  法庭上,被告餐厅经营者许某辩称:“我不懂法,我的油又不是从地沟里挖出来的,所以不叫‘地沟油’,吃了有没有事应该做鉴定,不能随便说不安全。”餐厅厨师陈某表示,“我主观上没有故意,用‘红油’炒菜本来就是川菜的习惯。”餐厅厨师郭某表示,“我觉得那些油还是比较干净,高温熬制相当于消毒,而且也没有哪个鉴定报告说‘红油’有害,吃了应该没问题。”
  
  法官审理认为,本案中,许某等人用来炼制“红油”的餐厨垃圾、废弃油脂等原料属于法律法规明确禁止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添加、使用的物质,许某等人的行为,应当认定为使用了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进行食品生产经营,故对“红油”是否经鉴定,并不影响其“地沟油”性质的认定。许某等人的行为符合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犯罪构成,应予以惩处。遂法院作出判决,某餐厅经营者许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六万元;厨师陈某、郭某、王某、先某、蒋谋5人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及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不等,并处罚金二万元及四千元不等。禁止许某、陈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禁止郭某、王某、先某、讲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厨师相关工作。
  
  (刘亚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