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金首饰“一口价”或者“按克计价”是否构成欺诈?

  
2023-08-31 09:47:44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周夕又
  
  金条、黄金首饰同样都是金,为什么有的“一口价”有的“按克计价”,这其中是否会有构成欺诈的情况?来听听金牛区法院法官怎么说。
  
  克重不明 远高市价
  
  袁某约1年前在金牛区某珠宝店购买了黄金手链,单价2000多元,重2.5g。一年后该黄金手链在佩戴过程中自然磨损断裂,经袁某与商家沟通协商,袁某在补齐差价1340元的基础上,以旧黄金手链置换了一款新黄金首饰,新黄金首饰重3.2g。后袁某投诉至金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工作流程,该案流转至金牛区消费者权益保护“一站式”多元解纷中心处理。
  
  投诉人袁某诉称珠宝店商家隐瞒其换购首饰的克重信息,没有在换购首饰上显着标明黄金克重,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经自行称重换算,换购部分如果按质量(g)来计价,测算单价约为1200余元/g,远远高于现行黄金克重的基础金价,构成欺诈,并要求商家以按质量(g)的单价计价退还多余已支付的换购价款。
  
  商家辩称,案涉换购黄金首饰系按标价进行售卖的“一口价”款式,有完整的销售凭证,也有产品说明,双方系按照“一口价”的交易模式完成的交易,该黄金首饰不仅原材料需计价,其制品加工工艺也应当计价,该类首饰价格换算成以克重计价后超过黄金市场克重价属正常现象,商家不构成欺诈,投诉人的主张无事实依据。
  
  由营门口法庭派驻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多元解纷中心工作人员主持调解,在调解过程中,了解到双方对本案交易过程涉及的事实并无分歧,但对于“一口价”或“按克计价”等不同的交易模式的认定,以及相应模式下对卖家告知义务的理解存在分歧。解纷中心工作人员在调查黄金首饰销售行业交易习惯的基础上,从法理、情理两个方面引导双方当事人对交易习惯的理解达成共识,最终双方握手言和,双方案涉纠纷就此了结。
  
  【法官说法】

  
  从案涉纠纷中可以提炼出黄金首饰买卖消费场景中的一些共性问题:
  
  珠宝店面向消费者销售黄金饰品时是否必须“按克计价”,还是可以选择“一口价”的交易模式?
  
  若选择“一口价”的交易模式,商家是否负有明确告知消费者其所售黄金饰品的准确克重信息的义务?
  
  法官认为,黄金首饰销售区别于黄金销售,据初步调查,并没有相关的行业规范或者行业交易习惯强制要求以“按克计价”方式进行交易,黄金首饰系以黄金为原材料的工艺品,首饰制作工艺本身亦可以被定价,是否选择“一口价”还是“按克计价”的售卖模式属交易双方的意思自治范畴,若交易双方选择“一口价”的交易模式,则不能苛求商家对饰品克重信息有较重的告知义务,但交易过程中消费者明确欲知悉黄金首饰的重量信息的,店家应当如实告知。双方现场交付完成后,对因黄金首饰的样式、重量、价格等非产品质量因素而产生的争议,应当遵循双方买卖合同的约定。
  
  【法官提示】
  
  黄金首饰购买应注意,合理谨慎维护自身权益:
  
  1.选购黄金饰品时,无论是“一口价”还是“按克计价”,都可以要求商家在交易单,尤其是标签上注明黄金饰品的价格、重量等信息,以便发生消费纠纷时有合法的依据;对克重有疑虑,可以当场复秤,核对清楚重量再购买。
  
  2.审慎以旧换新,黄金以旧换新“一口价”商品纠纷较多,换购前一定要了解清楚回收价格、折旧费、耗损、新首饰加工费等细节,对更换首饰的加工费优惠减免、是否换大不换小、差价计算方式等内容以合同或补充协议的方式形成书面证据。
  
  3.妥善保留凭证,购买黄金首饰后应向商家索要正规发票,对于交易过程中签订的合同,与销售方的微信聊天记录,黄金首饰的包装、销售凭证、质量检验标识等均应当妥善留存,以便出现纠纷时能够充分举证还原事实,维护自已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