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转自取”却反告他人借款 虚假诉讼必须收下这份诚信“罚单”!

  
2023-08-31 09:47:21
     

蔡林 陈伟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周夕又
  
  曾某“自转自取”却反告他人借款,起诉要求范某偿还借款35000元及律师费、保全相关费用等,并申请财产保全,近日,金牛区法院判决驳回曾某的诉讼请求,决定对曾某罚款3000元。
  
  庭前,法官助理查阅被告范某提交的完整银行流水,发现其银行卡转入35000元后便立即取现,于是询问范某这笔取款的相关细节。范某非常委屈地表示“借款”不是真的,曾某诉请的借款35000元自己并没有收到,而是曾某将35000元转到范某的银行卡后又自行取出的。
  
  为还原客观事实,考虑到被告缺乏向银行取证的能力,承办法官杨茂一前往银行调查原告向被告转款当日情况。经调查核实,2022年5月30日14时36分,曾某通过手机银行向范某银行账户转款35000元。当日14时37分,曾某持本人身份证、范某身份证、范某银行卡到工商银行柜台取款35000元,曾某在银行取款凭证上签署“曾某(代)”。
  
  8月8日,开庭前一天,曾某向金牛区法院申请撤诉,法院裁定不予准许。
  
  开庭当天,曾某未到庭参加庭审,曾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通过电话联系到曾某,但其仍否认自己持范某银行卡取走35000元的事实。直到曾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将当日现场监控录像、银行取款凭证发送给曾某本人后,曾某的说法立刻改变,声称当时取现的不是自己转入的35000元。?
  
  法院认为,现场监控录像等证据足以证实曾某转款后随即持本人身份证、范某身份证、范某银行卡取款35000元的事实。曾某明走账贷款暗现金还款,诉讼过程中只提供转账流水,隐匿并拒不承认取款事实,虚假陈述,虚构民间借贷纠纷提起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其行为构成虚假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深入开展虚假诉讼整治工作的意见》第五条的规定,对其撤诉申请裁定不予准许,相关诉请不予支持,并将相关线索移送公安机关。2023年8月25日,金牛区法院判决驳回曾某的诉讼请求,决定对曾某罚款3000元。8月28日,法院向曾某送达罚款决定书,曾某当场履行。
  
  法官提醒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入开展虚假诉讼整治工作的意见》明确界定,单独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妨害司法秩序的,构成虚假诉讼。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调解书及公证债权文书,在民事执行过程中以捏造的事实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申请参与执行财产分配的,也属于虚假诉讼。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公证人等与他人串通,共同实施虚假诉讼的,属于虚假诉讼行为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诉讼中防范与惩治虚假诉讼工作指引(一)》,对于当事人单方实施虚假诉讼的,以及一方当事人和诉讼当事人之外的他人进行恶意串通,实施虚假诉讼的,人民法院根据情节轻重,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予以罚款、拘留;发现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虚假诉讼行为妄图利用国家司法公信力达到非法的目的,不仅损害公共利益与国家利益,还会损害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对法律的挑战,贻害无穷。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人民法院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维护社会诚信,势在必行,切莫心存侥幸,玩弄法律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同时,当事人若遭遇虚假诉讼,要第一时间收集和固定证据,并提醒承办法官,追究虚假诉讼行为人的法律责任,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下一步,金牛区法院将及时总结司法实践经验,准确把握虚假诉讼的特征表现,做到精准施治、靶向整治,强化防范和识别,坚决维护司法秩序、实现司法公正、树立司法权威,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诚信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