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说法大讲堂】——诉讼保全实务中存在的问题

  
2023-07-24 10:52:06
     

  诉讼保全究竟由哪个部门实施?是不是所有的保全申请都必须提供担保?如何更好地保证保全工作中的信息保密?
  


  本期达州市达川区法院【法官说法大讲堂】执行局员额法官张明以《诉讼保全实务中存在的问题》为题,从诉讼保全的目的、条件、工作模式入手,重点围绕不要求提供担保的情形、是否超标的保全认定以及诉讼保全中的保密义务与全院干警进行了探讨交流。
  
  法官说法
  
  张明认为采用诉讼保全均由法院执行部门负责实施的工作模式,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保全措施的时间成本,可能增加不必要的流转工作量和被保全财产转移的风险。建议按照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防止超标的保全的通知》第三条、第七条等相关规定,对有明确财产线索的诉前保全可由业务部门实施,对当事人不能提供明确财产或财产线索的,移送执行部门查询后实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有包括“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益诉讼涉及损害赔偿的”在内的六种情形,人民法院可以不要求提供担保。张明认为,在实务中,诉前保全申请保全金额与担保额相当、诉中申请保全担保额不超过诉讼标的30%、诉后有生效法律文书,可不要求提供担保。
  
  张明提醒大家,保全过程中采取的相关信息网络查询涉及当事人财产、婚姻家庭等身份信息及个人隐私,应严格遵守保密要求,避免出现信息泄露被有心人利用,导致如存款支取、房屋过户等财产转移风险,需要引起高度重视。
  
  总结
  
  该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李官恒在对张明法官讲座的总结中强调,诉讼保全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有利于更好地帮助当事人实现胜诉权、利于纠纷化解、推动诉源治理、减轻执行工作压力。李官恒用两个真实案件为例,再次向全院干警强调了及时做好保全工作的至关重要性,并重点解读了省法院关于加强保全工作的核心内容,就办案流程的规范化提出了工作要求。
  
  李官恒表示,人民法院保全工作需要部门间的通力协作,希望全院各部门要摒弃机械司法旧习,深化能动司法意识,以“一盘棋”的思想境界,从源头“破冰”,扎实做好诉讼保全工作,为切实解决执行难形成强大合力。
  
  (洪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