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可“刑”!

  
2023-07-10 17:49:14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俞阳
  
  近日,中江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罪案件,被执行人钟某某因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据悉,2020年5月25日,中江县人民法院就李某某与钟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钟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李某某运输费94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开平向中江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2020年11月23日,中江县人民法院裁定查封被执行人钟某某所有的挂靠于重庆久合物流有限公司的渝D5****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一辆。执行人员多次传唤被执行人到法院接受调查,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院。而后,执行人员再次向被执行人邮寄《责令交出查封车辆通知书》,被执行人逾期拒不交出车辆,也未履行义务。与此同时,钟某某不但拒不交出车辆,还将车辆挂靠人变更为第三人。2023年4月20日,中江法院以被执行人涉嫌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罪为由将案件移送中江县公安局侦查。
  
  2023年6月28日,被执行人钟某某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一案在中江法院开庭审理。最终,钟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