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汉县法院: “强制拘留”显成效 “多年纠纷”终化解

  
2023-06-30 14:14:54
     

 “下面宣布对冉某某的拘留决定……”。伴随着宣汉县法院执行法官铿锵有力的声音,拉开了一起排除妨害纠纷案件强制执行的序幕。
  


  郑某某、杜某某于2014年继受取得位于宣汉县南坝镇书苑社区二组陶成佳苑联建房B幢26号门市,冉某某、王某等五人于2015年将前述门市强行侵占,此后王某安排其年逾九旬的爷爷一直居住至今。郑某某、杜某某与冉某某、王某为此多次发生纠纷矛盾,经当地相关部门协调无果。为此,郑某某、杜某某诉至宣汉县法院。
  
  2022年8月31日,宣汉县法院依法判决:冉某某、王某等五人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从宣汉南坝镇书苑社区二组陶成佳苑联建房B幢26号门市搬离,将该门市返还给郑某某、杜某某;冉某某、王某等五人应连带赔偿因妨害行为给郑某某、杜某某造成的门市租金损失,租金损失应按照3000.00元/年从2015年1月15日起计算至妨害行为终了时止。判决生效后,冉某某、王某等五人一直未搬离该涉案房屋。2023年3月,郑某某、杜某某向宣汉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立案执行后,执行法官依法向冉某某、王某等五人送达强制腾退的法律文书,向其释明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因冉某某、王某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充分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2023年6月27日,执行法官前往冉某某、王某等五人住所地传唤冉某某到宣汉法院接受询问,在执行法官耐心细致的劝导下,冉某某仍表示不搬离该涉案房屋。
  
  据此,宣汉县法院依法对冉某某采取司法拘留15日的强制措施。在司法拘留的威慑下,王某等人连夜组织人员搬离该涉案房屋内的物品。次日上午,王某主动联系执行法官到现场将该涉案房屋交付郑某某、杜某某。同时,执行法官将冉某某银行存款24000.00余元予以扣划并发放给郑某某、杜某某。自此,该案在执行法官的多措并举下得以圆满执结。
  
  谢云磊 刘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