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可偏偏有人就是不听劝,不断用侥幸给酒驾壮胆,而且开的还是营运车!
典型案例
近日,南部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南隆中队执勤民警在国道212线设卡检查时,将载有多名乘客,车牌为川R6***7中型普通客车挡获。检查过程中,民警闻到司机身上有一股浓烈的酒味,遂使用酒精呼气检测仪对其进行检查,结果显示为51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
对于自己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刘某称,自己在头天晚上和朋友喝了酒,第二天自认为不会有交警查酒驾,便抱着侥幸心理开车载客上路。
在现场民警对刘某的严重交通交通违法行为进行了严厉的批评教育,刘某也对自己饮酒后驾驶运营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随后,民警依法对其出具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刘某因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被公安机关处15日的行政拘留,同时刘某还将面临5000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有关规定: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15日拘留,并处5000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严冬梅 文/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