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河沟里电鱼:领“刑”

  
2023-03-06 17:38:11
     

龙治林 四川法治报-法治四川新闻客户端记者 郭建民
  
  3月3日,在世界野生动植物日,荣县法院的法官把审判庭“搬”到了村组,对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案件进行巡回宣判。
  


  经公开审理判决,辜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没收作案工具,并在案发河段增殖放流鲢鱼苗2200尾。据悉,这是荣县法院自四川法院“常见环境资源犯罪量刑规范化”试点以来的第一案!
  
  2021年7月,辜某携带电瓶、电鱼杆等工具在荣县乐德镇长江流域旭水河支流电鱼。在电鱼过程中,被巡逻的公安民警挡获,现场查获电鱼工具及渔获物。
  
  经荣县农业农村局认定,辜某系使用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禁用方法捕捞水产品。
  
  审理认为,辜某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禁用方法捕捞水产品,其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致使渔业生态环境遭受破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荣县法院会同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和县生态环境局在当地召开联席会议,就如何预防、打击非法捕捞水产品等犯罪行为及形成长效治理机制进行研讨,并达成流域综合治理共识,共筑生态环境保护屏障。
  
  宣判后,辜某在相关部门的共同监督下,向河里投放符合要求的鲢鱼苗2200尾。
  


  法官说法: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则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会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只要是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电鱼、毒鱼、炸鱼,不论是否捕到鱼,均涉嫌犯罪。
  
  在家门口的小河沟里电鱼、用地笼捕龙虾是否是犯罪行为?小河沟系禁捕的天然流域属于禁渔区,电鱼属于禁用的方法,地笼系禁用的工具。因此,在家门口的小河沟里电鱼、用地笼捕龙虾都是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