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亭法院:男子无证砍树百余棵获刑

  
2022-12-28 09:45:06
     

  收购砍伐树木,只需要树木的主人同意就行了?那可不一定。近日,盐亭法院审结一起滥伐林木案,木材收购商岳某因在未办理相关砍伐手续的情况下伐树167棵,被判犯滥伐林木罪,获刑6个月,缓刑1年,赔偿林业资源损失补偿费7354元,用于补种栾树360株。
  
  岳某是盐亭县金孔镇人,2020年12月期间,岳某与同乡村民胥某、陈某等人达成木材收购协议,由岳某购买对方的树木,并负责树木的砍伐和运输,但未办理《四川省林木采伐许可证》。此后,岳某雇请工人对胥某、陈某等人的树木进行了砍伐,并将树木卖给一家木材加工厂。接到群众举报后,公安机关将岳某传唤到案,岳某对其违法砍伐树木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经盐亭县自然资源局林业专家鉴定,岳某共计无证采伐林木167株,折合立木蓄积24.2221立方米,公安机关遂依法对岳某采取了强制措施。案件办理中,岳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时盐亭县造林站出具补植补造意见书,建议补种栾树360株。
  
  今年8月,盐亭县检察院向盐亭法院提起刑事公诉,同时附带赔偿林业资源损失费民事公益诉讼。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岳某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345条第2款之规定,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同时附带民事诉讼请求:依法判处被告岳某赔偿因滥伐林木造成的林业资源损失补偿费7354元,并将此款全部用于补植补种栾树360株。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岳某违反森林法的相关规定,在未取得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滥伐林木,数量达到24.2221立方米,属于刑法意义上的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被告人岳某滥伐林木的行为,对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损害了公共利益,除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赔偿的款项应当用于修复遭到破坏的生态环境,补植补种树木。经专业机关测算,补种360株栾树费用为7354元,与被告人造成损失的价值相当,对此被告人亦当庭认可。
  
  综上,法院遂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岳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同时应限期赔偿林业资源损失补偿费7354元,此款用于补栽栾树360株。(杨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