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亭:担保人还债 法院支持追偿

  
2022-12-28 09:44:41
     

  为同学担保向银行借贷款,借款到期后同学却迟迟不归还,无奈替同学偿还贷款后,又起诉至法院向同学追偿。近日,盐亭法院审结一起要求偿还垫付贷款的追偿权纠纷案。
  
  董某是盐亭县云溪镇人,和绵阳某生态农业公司法人张某是同学关系。2015年8月,盐亭县巨龙镇的霍某夫妇向银行申请小额贷款8万元,并和张某约定该笔贷款由绵阳某生态农业公司偿还,张某出具了还款承诺书。作为同学,董某应张某请求为该笔贷款做担保。
  
  约定还款到期后,绵阳某生态农业公司并未全部归还该笔贷款和利息,霍某夫妇也没有偿还。2018年,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霍某夫妇限期归还款项,担保人董某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后在法院执行过程中,董某代霍某夫妇偿还了7.3万元贷款和利息。
  
  代偿贷款后,董某多次找到霍某夫妇和张某协商,希望能及时归还代偿的贷款,但对方一直没有归还。今年3月,董某向盐亭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行使追偿权。
  
  法院审理认为,霍某夫妇和银行签订的《小额贷款借款合同》,以及董某签订的《小额贷款保证合同》和张某出具的《承诺书》均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合同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均属合法有效。合同到期后,被告霍某夫妇和绵阳某生态农业公司未及时清偿债务,董某在执行过程中代为偿还,其有权向三被告追偿代偿款项。遂依法作出判决,判令霍某夫妇和绵阳某生态农业公司限期偿还董某代偿款7.3万元。(甘永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