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亭:货车抛锚引发连环事故 法院多次审理划分赔偿责任

  
2022-12-28 09:44:16
     

  货车在高速上发生故障抛锚后,接连有1辆小货车和1辆轿车因司机观察不到位与货车发生追尾,造成其中一辆轿车驾驶员死亡和多名乘客受伤。事故责任如何划分?日前,盐亭县法院对此案作出了判决。
  
  2020年2月25日,王某驾驶的货车在成巴高速盐亭路段发生故障,于客货车道与应急车道之间,但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随后,纪某驾驶轻型仓栅式货车途经事发路段时,因驾车观察不力、措施不当,致使车辆与王某的货车发生追尾,造成两车受损。
  
  不久,巴中籍驾驶员高某驾驶轿车,搭乘妹夫李某和妹妹高某某行驶到事故路段,因高某驾车观察不力、措施不当,致使车辆与王某的货车发生追尾。此次事故造成高某死亡、李某和高某某受伤。
  
  事发后,高速交警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处置,并根据事故事实作出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在第一次事故中,小货车驾驶员纪某驾车观察不力、措施不当,大货车驾驶员王某在其车辆发生故障后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且驾驶的机动车安全设施不全以及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在第二次事故中,轿车高某驾车观察不力、措施不当,大货车驾驶员王某在其车辆发生故障后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且驾驶的机动车安全设施不全以及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认定在第一次事故中,纪某、王某承担同等责任。在第二次事故中,高某、王某承担同等责任,纪某、李某、高某某不承担责任。
  
  事故责任认定作出后,李某和王某、纪某,以及死者高某家属就赔偿问题多次协商无果,随后于2020年11月向盐亭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结合公安机关交警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死者高某和大货车驾驶员承担同等责任,当事人纪某等不承担责任,以及案涉事故系第二次事故导致,因此小货车司机纪某和车辆投保公司依法不承担李某损害责任。
  
  同时,法院在经过多次开庭审理后,依法作出判决,判令王某车辆投保保险公司承担各项赔偿13万余元,王某承担赔偿629元,其车辆挂靠的某运输公司承担连带支付责任。死者高某家属向李某赔偿11万余元。(王进 卫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