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亭:事故中负次要责任 男子被判承担垫付款

  
2022-12-28 09:42:59
     

  发生交通事故后,三轮车司机被认定负次要责任,另一方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在支付车辆维修费3万多元后,向三轮车司机提出追偿。近日,盐亭县法院审理了这起追偿权纠纷案,判决三轮车司机张某支付保险公司代为赔偿的保险金1.1万余元。
  
  2020年11月,盐亭县人范某驾驶杨某的轿车,沿盐蓬路从盐亭县高灯镇往盐亭县城方向行驶,行驶至盐蓬路盐亭县麻秧大桥路段时,与张某驾驶的无号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发生追尾碰撞,造成张某受伤、两车受损。后经盐亭交警部门认定,当事人范某负主要责任,张某负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杨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共计花费各项维修费用3.2万元,因张某在事故中受伤住院,该部分费用便由保险公司全额垫付,杨某还和保险公司签订了机动车辆保险权益转让书。保险公司理赔后,向张某提出追偿,要求其按交警部门认定的事故责任比例偿还代为支付的事故理赔金。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范围内有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本案中,案外人杨某在原告处投保的车辆保险期间内发生事故导致损失,保险公司依合同约定向案外人杨某作出赔偿后,对事故责任人即本案被告依法享有追偿的权利。根据被告在本起事故中应承担的责任比例为30%,被告张某应承担的金额为1.1万余元,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垫付款的诉请于法有据,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甘永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