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高新:拒不履行义务 法院强制腾退

  
2022-12-16 16:37:29
     

  2020年7月,许某某与林某注册四川某某美容服务有限公司,并租赁绵阳科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位于普明南路铂金时代项目1号楼1楼27号商业用房(129平方米)从事美体活动。房屋租赁后,公司采用钢结构方式在房屋内部一半区域增设了一层建筑,并对此商铺进行了全面装修改造。但因后期经营不善,被迫关门,并欠付2021年3月以后的房屋租金。
  
  原告绵阳科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依法向绵阳高新区法院提起诉讼,后经该院审判后依法判决:解除原告绵阳科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某某美容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铂金时代商业用房租赁合同》并腾退归还原告商业用房;被告四川某某美容服务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绵阳科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021年3月10日至2021年7月19日期间房屋租金19639元、2个月免租期租金9042元、逾期清偿费用违约金1434元,并按照155.4元每天的标准支付从2021年7月26日起至实际撤场之日止的场地占有使用费。经初步计算,各项费用在8万元以上。
  
  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约谈执行人四川科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代理人,代理人表示现因四川某某美容服务有限公司相关人员无法联系上,愿意解除与该公司的租赁合同并腾退房屋。因被执行人四川某某美容服务有限公司在约定期限内既未腾退租赁房屋,又未主动与原告协商相关事宜, 12月6日,该院依法执行局采取强制措施现场腾房,扣押了被执行人四川某某美容有限责任公司位于绵阳高新区铂金时代店内所剩财产,并暂交由绵阳科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保管,待后依法处置。(刘亚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