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亭:渔政协管员知法犯法 非法捕捞被判刑​

  
2022-12-16 16:35:50
     

  近日盐亭县法院审理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被告人岳某、李某、胡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拘役五个月。
  
  2022年6月15日22时许,岳某驾车搭乘胡某、李某到达盐亭县高渠镇桐船村5组梓江河流域,使用“藤藤钓”和气垫船等工具,以岳某事先购买的蚯蚓作为鱼饵在河中捕鱼,共捕获大鳍鱯(石胡子鱼)11.3公斤、餐条(白条子鱼)1公斤、鲫鱼0.45公斤。6月16日凌晨2时许,岳某、李某、胡某捕鱼后驾车返回盐亭县城,在途经盐亭县高渠镇“双超检查治理点”时被执勤民警查获。
  
  据了解,岳某原系盐亭县渔政协管员,在盐亭县农业农村局按月领取渔政协管员工资,其工作职责为梓江河鳌鱼至经开区医院河道巡河,却知法犯法,伙同其他人参与非法捕捞以获利。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岳某、李某、胡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使用国家禁止的渔具定制延绳滚钩耙刺非法捕捞水产品,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遂作出如上判决。(卫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