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油法院首份诉讼费复核决定书发出

  
2022-12-01 16:22:03
     

  近日,江油市法院向原告某公司发出诉讼费复核决定书,就其提出的诉讼费不应按照财产案件收取进行了书面答复,这是该院发出的首份诉讼费复核决定书。
  
  原告某公司起诉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江油法院受理后向其送达了案件受理通知书及诉讼费缴纳通知书。随后,其就该案的诉讼费金额提出异议,认为其诉讼请求是确认其享有的破产债权为优先债权,并非财产案件,不应按照财产案件的收费标准执行,而应按照非财产案件收取诉讼费。
  
  该院经复核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条,“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案件,按照财产案件标准缴纳诉讼费,但劳动争议案件除外”的规定,原告某公司起诉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属于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案件,故本院按照财产案件标准预收诉讼费并无不当。该院向原告某公司发出了诉讼费复核决定书,针对案件受理费的收取标准予以详细说明,全面回应并解答了当事人的疑问。
  
  此次诉讼费复核决定书的发出,用实际行动回应了申请人的关切期待,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诉讼权益,让当事人感受到公正的司法态度和为民司法的温度,消除当事人诉讼的后顾之忧,提升了法院的司法公信力。(罗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