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三台县法院受理一起侵权责任纠纷案件,经过承办法官耐心细致地调解,双方当事人冰释前嫌,当庭达成和解协议并当庭履行完毕1.7万元。
原告黄某母亲和被告赵某的父亲系同一家医院的职工。2010年3月,原告在被告家中玩耍时,左眼被被告赵某所玩玩具枪射出的子弹打伤,随后被告父母将原告送至医院接受治疗,并承担医药费。后因原告左眼疼痛,原告父母多次自费带其到医院进行门诊治疗,2021年1月原告左眼被确诊为外伤性白内障,并进行左眼白内障手术。手术后,原告父母多次与被告父母进行协商,要求被告父母承担医药费、误工损失费和精神损失费3万余元。但被告父母认为此事已经过去十余年,当时治疗时已承担医药费用,且原告现患白内障与原受伤不能证实存在关联性,故不同意承担原告手术等相关费用。因多次协商无果,原告请求当地调解组织进行调解,但因双方分歧太大,未达成一致意见,遂原告诉至法院。
三台法院受理后立即启动审理程序,通过双方举证、质证,被告认可原告黄某左眼白内障手术与10年前眼球外伤存在因果关系的鉴定结果,但双方仍因赔偿金额有差距无法达成一致。
法官再次组织双方当事人开展调解工作,耐心与当事人分析证据、归纳事实,从双方同事关系、孩子成长身心健康的角度出发以情理引导,平复当事人的怨气、打开双方的心结,最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告法定代理人当庭付清1.7万元赔偿款,并与原告握手言和。(宋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