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卫星)近日,盐亭县法院就审理了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告人王某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处罚金4000元,并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733.5元。
王某担任盐亭县“某通讯经营部”店长期间,经他人介绍办理“拉新”、“接码”等非公司授权业务可以赚钱后,于 2020年12月至2021年7月期间,在为客户办理手机业务时,未经客户同意,将客户手机号码发送至事先加入的“抖音接码”、“京东新号7”等微信接码群,待该客户手机收到验证码后,再将该验证码发送到上述接码群里,微信群主以每条验证码1.5元至7元不等的价格于次日结算发红包或者微信转账给王某。王某共计出售客户电话号码和验证码760对,非法获利人民币3733.5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将以非法方式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他人,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发后,王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且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