芦山县法院发出首份《家庭教育令》

  
2022-04-14 10:48:20
     

  本报讯(记者 杨棕贤)今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实施,将家庭教育由“家事”上升到“国事”,开启了依法带娃,充分履行带娃职责的新时代。3月17日,雅安市芦山县法院依法审理一起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针对案件中未成年人父母未履行家庭教育责任的情况,发出了《家庭教育令》,这也是芦山县法院发出的第一份《家庭教育令》。
  
  2021年8月,未成年人杨某某伙同李某某在雅安市天全县、芦山县、宝兴县三地,通过在停放的电动车上翻找被害人未取走的车钥匙的方式,先后盗窃电动车十二辆,期间还盗得三轮车电瓶五只。后二人将盗窃的九辆电动车及五只电瓶分别在天全县、芦山县、宝兴县的电动车行、修车铺等处予以出售并获利。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发现杨某某长期在外游荡,通过进一步对杨某某住所地的基层组织、杨某某就读学校以及周围群众的走访调查中了解到,杨某某父母离婚后,杨某某虽名义上跟随父亲生活,但实际上其父亲常年在外务工,杨某某一直跟随爷爷奶奶生活,爷爷去世后,正在初中就读的杨某某便辍学在家,处于无人照看的状态,长期在社会游荡,还养成盗窃的严重不良行为。法官认为,杨某某的父亲作为其监护人,怠于履行自己对杨某某的监管职责和照护义务,导致杨某某在生活未能得到应有的照顾,行为未能接受正确引导和合理管束。杨某某父亲的行为已经侵害了杨某某的合法权益,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综上,芦山县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的相关规定,责令杨某某的父亲切实履行监护职责,承担起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与杨某某共同生活,亲自照料并进行合理管教,并要求杨某某的父亲多关注杨某某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引导杨某某遵纪守法、勤俭节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通过法官释法,杨某某的父亲表示认识到自己行为的不当之处,自己常年在外务工挣钱,忽视了孩子,今后一定按照家庭教育令的要求,积极履行家庭教育主体责任,加强对孩子的照顾和管教,帮助孩子树立正确的价值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