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某向李某称自己在外做工程需急用钱,陆续向李某借款390000元,未提供任何担保。后经李某催收,江某拒不还款,李某遂诉至法院,绵阳市经开区法院依法判决江某向李某偿还借款390000元。判决生效后,江某仍未主动履行还款义务,甚至玩起了“失踪”,李某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法院强制执行过程中,向江某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但江某拒绝签收,电话亦不接听。法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江某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不动产、车辆、证券等信息,通过线下调查江某的公积金、收益型保险等信息,均未发现江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后李某找到江某约至法院进行执行和解时,江某仍然不配合执行,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法院决定对其拘留十五日。实施拘留后,江某仍未履行,法院已穷尽调查措施仍未发现江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案属于典型的执行不能案件,执行不能是客观上的无法执行,这是申请执行人应承担的风险。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法院穷尽措施后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导致该案最终无法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认为,只要向法院申请执行了,就能坐等法官把钱“送上门”。实际上,不是每个被执行人都有履行能力,执行不能不等于执行不力,不代表法院什么工作都没有做。对于“执行不能”案件,人民法院是通过严格审查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纳入“终本案件库”管理,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一旦发现有财产必须及时恢复执行,尽最大努力、穷尽一切措施兑现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当事人在与他人的经济往来中须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尤其是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随着司法信息的公开,当事人可以进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及中国被执行人信息网等网站查看借款人在法院有无诉讼(执行)案件、失信记录等信息,尽量降低风险,减少损失。
(张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