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县:转移财产拒不执行被判刑六个月

  
2021-11-29 10:04:06
     

 

  近日,高县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故意转移财产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这是该院今年以来宣判的第三起涉拒执案件。
  
  王某与张某、自贡裕某劳务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高县法院于2020年3月作出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张某、自贡裕某劳务公司支付王某21.2万余元的工程款。张某提起上诉后,经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予以驳回,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张某、自贡裕某劳务公司未履行相应义务。2020年7月12日,王某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当面向张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11月10日,张某与王某执行和解约定,2021年2月10日前张某向王某履行完毕,该案在和解当日终结执行。??
  
  约定期限过后,由于被执行人张某未按约定履行,申请执行人王某于2021年2月向高县法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
  
  经法院查明,张某在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6月1日受理其上诉申请后的同月9日,即将其个人名下位于自贡市的不动产转移登记到其子张某兴名下。此外,张某于2020年9月1日委托其父亲张某贵到自贡某法院领取了30多万元的执行案款,也未用于履行本案,至此,张某名下已无财产可供执行。
  
  案件恢复执行后,经法院向张某送达责令交款通知、预处罚通知、拘留决定等,张某依然拒不执行判决。因被执行人张某行为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高县法院依法向高县公安局移送相应线索,高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并移送县检察院提起公诉。
  
  在法院审理期间,张某家属代其将22.1万余元案款全部履行完毕。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在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强制执行期间,也未按执行通知到法院履行义务,且在强制执行期间故意隐匿、转移财产,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司法的权威和公信力,侵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致使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无法执行,属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法院结合被告人张某自首、认罪认罚、家属已代为偿还全部欠款和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本人的认罪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危害社会,遂作出上述判决。(夏凯、梁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