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子冒充领导让员工转账 员工应赔偿公司损失吗?

  
2021-03-04 09:55:15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赵诗柯
  
  劳动者在履职过程中给单位造成损失,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昨(3)日,成都市青羊区法院发布了该院近期审理的两起因员工被骗导致公司损失的劳动争议案件,法院结合双方过错程度确定责任比例,酌情确定了损害赔偿的具体金额。
  
  案例1
  
  员工被骗转账近30万元法院判决公司承担绝大多数责任

  
  “你马上从公司账户上支付合同保证金给对方,相关手续之后再补上……”在QQ上收到“领导”发来的这样一段话后,某公司员工戚某并未多想,立即按照“领导”的付款指示,将28.8万元转到了广州某公司的账户上。然而,让戚某没想到的是,自己不仅遭遇了骗子,而且还面临着公司的起诉索赔。
  
  戚某是成都某商贸公司的员工,从事行政工作,每月工资3800元。2019年8月12日,戚某突然在QQ上收到公司领导“周总”发来的消息,要求其尽快从公司账户上支付28.8万元合同保证金给广州某公司。由于此前公司领导经常使用微信指示她对外转账付款,戚某也一直是这样操作的,她便很快完成了转账付款并通过QQ向“周总”汇报。不料,“周总”又催促她立刻支付7万元尾款给对方。这时,戚某才意识到有点不对劲,于是在微信工作群内汇报了这一情况。随后,戚某所在的成都某商贸公司选择了报警。公安机关对该案立案侦查。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成都某商贸公司的惯常做法是通过微信指示戚某对外转账付款,戚某应对通过QQ方式指示付款保持警惕,也应通过其他方式向该公司负责人核实,戚某未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存在过错。但是,成都某商贸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安排戚某从事行政工作,在日常工作中疏于对员工的监管和培训,未能更好地从制度设计以及实施上尽到主要的注意义务,应对其损失承担绝大多数责任。最终,法院依据公平原则,酌情确定戚某赔偿该公司3万元。
  
  法官说法
  
  劳动者非故意应合理分配双方风险和损失

  
  此案承办法官表示,劳动者在履职过程中给单位造成的损失,应考虑双方过错程度确定责任比例。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即开始承担用人风险,用人单位须尽到一定的监督、管理、教育或控制义务,劳动者为企业创造利润,相应的职务风险也应由企业承担,但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具有忠实和勤勉义务。
  
  考虑到劳动关系的从属性特征,用人单位提供生产资料和劳动条件,享有劳动成果,劳动者不存在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之故意的情形下,确定损害赔偿责任时,应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合理分配风险和损失。
  
  案例2
  
  出纳被骗转款8.6万元法院判其赔偿公司1.8万元

  
  李某毕业于某高校英语教育专业,入职四川某建设工程公司做出纳前,曾从事过英语教师、通讯公司营业厅营业员工作。李某担任出纳后,该公司将对外转款所需的两个U盾交由李某一人保管。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曾多次通过微信指示李某对外支付款项。2018年4月,案外人曹某冒充张某,通过QQ指示李某对外转款8.6万元。李某转款后报警称自己被诈骗,该案公安机关已受理。此后,李某离职,该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赔偿因其工作严重失误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8.6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四川某建设工程公司雇佣没有专业知识背景和工作经验的人员从事专业性极强的财务工作,且在日常业务中存在严重违反财务制度的行为,足以证明该公司本身存在严重的选任过失和管理过失,故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分配损害赔偿的具体金额。最终,法院判决李某向该公司赔偿损失1.8万元。
  
  法官说法
  
  优先适用侵权责任法依据过错责任原则确定赔偿金额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此案承办法官认为该规定过于严格,且在劳动合同未进行约定或劳动者已离职的情形下无法适用。劳动者因工作造成用人单位经济损失应否赔偿虽属劳动争议范畴,劳动争议系一独立案由,但并不因此完全独立于民事法律体系之外,对于劳动法中没有规定的内容,依民法原理进行裁判更具说服力。因此,在民法典尚未实施时,参照《侵权责任法》确定的过错责任原则对该案作出判决。
  
  律师观点
  
  劳动法律未作明确规定可适用侵权责任编规定

  
  两起案件的案情十分相似,均是员工被骗导致公司损失,但适用的裁判规则却略有不同,而对于劳动者在履职过程中造成的损失,是否应向用人单位负赔偿责任、如何赔偿,现行法律法规也不甚明晰。为此,记者就相关问题采访了四川坤弘律师事务所律师廖礼楠。
  
  劳动者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可能因为各种原因直接或者间接造成用人单位损失,在何种情形下,劳动者需要赔偿用人单位的损失,又如何赔偿?
  
  廖礼楠告诉记者,劳动者在行使职务过程中造成用人单位损失,属于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应当纳入劳动争议案件审理范畴。我国劳动法律对劳动者履职过程中的赔偿问题未作明确规定,仅有劳动部1994年颁布《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规定有劳动者基于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的赔偿责任。但这一规章对于归责原则、责任划分等并未细化,实践中操作性不强。“虽然劳动法律关系不同于一般民事法律关系,但依然不能完全脱离于民事法律体系之外,因此,实践中,劳动者的相关失职赔偿责任可以依照《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精神、过错归责原则和损害赔偿规定予以确定。”廖礼楠补充说。
  
  如何确定赔偿责任比例?廖礼楠分析,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等因素,承担与之相适应的赔偿责任,“不能不问过错、不考虑案情就武断地认定只要是劳动者本人所造成就该全额赔偿。毕竟,在劳动用工关系中,劳动者提供劳动产生的利益归属于用人单位,不应当是用工利益归于单位,而用工风险就全部转嫁给员工,这显然是不公平的。”廖礼楠指出,省法院民一庭在《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九条中也给出了倾向性意见,即“劳动者在履行、解除劳动合同过程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用人单位起诉要求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劳动者不存在重大过失只应承担部分甚至不承担责任
  
  廖礼楠认为,相对合理的劳动者失职赔偿责任制度,应当适用过错归责原则,同时也应兼顾公平原则,由用人单位适当分担用工过程中的风险。如果劳动者是故意造成损失,应对此承担全部责任。劳动者基于过失造成单位损失,除应当考虑其过失程度外,还应当考虑案情具体实际、用工单位的过错等因素,综合确定劳动者赔偿责任的大小。
  
  “一般而言,劳动者自身存在重大过失,可由劳动者承担全部或一部分赔偿责任;劳动者只存在一般过失,则劳动者只应承担少部分责任,甚至不承担责任。”廖礼楠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