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全县法院公开宣判一起公职人员收受贿赂案件

  
2020-12-10 14:15:02
     

 

 

  李月萍 四川法治报记者 杨棕贤
  
  12月8日,天全县法院对被告人付浩涉嫌犯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受贿罪一案再次开庭并当庭宣判。该案系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天全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的又一例“保护伞”案件。
  
  2012年以来,在雅安市、天全县两级政府发布禁止采挖乌木的公告后,以贾易汉(绰号“豹子”,已判决)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无视政府禁令,多次组织或参与实施乌木采挖活动并借此牟取非法利益。该组织为达到对永兴片区(现天全县仁义镇,包括原天全县仁义乡和老场乡)乌木采挖行业实现垄断控制的目的,其骨干成员贾元龙(已判决)通过行贿和吃请等方式,拉拢时任天全县公安局永兴派出所民警的被告人付浩。被告人付浩在执法过程中,多次包庇、纵容以贾易汉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非法采挖乌木或因采挖乌木引发的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违法犯罪活动,未依法立案查处。
  
  2013年4月至2018年1月,被告人付浩先后在天全县公安局永兴派出所、天全县公安局特巡警大队、天全县城厢派出所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财物价值4.5万元,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价值13.9488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
  
  被告人付浩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明知以贾易汉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仍利用职务便利,多次对该组织及其成员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予以包庇或者放纵,其行为已构成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且系情节严重;被告人付浩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付浩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依法可从宽处理;其具有索贿情节,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付浩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遂依法判决被告人付浩犯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付浩当庭表示服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