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殖放流 助力生态修复

  
2020-10-13 10:52:55
     

  增殖放流是指利用人工方式向海洋、江河、湖泊等公共水域放流水生生物苗种或亲体的活动,属于修复性司法的一种方式。近年来,我省法院在环境资源审判中不断探索补种复绿、增殖放流等多种修复性司法方式,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生态效果。

  安岳首例捕捞者被判增殖放流

  本报讯(张欣然 吴杰 记者 吴显云)安岳县法院于近日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这是该院首次判决以增殖放流的形式修复生态环境。

  被告人向某于禁渔期内在驯龙镇某天然河段里多次非法捕捞,共计捕获乌鱼、鲫鱼等12.5千克。该院一审依法判决向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罚金2000元,责令其在非法捕捞水域投放白鲢124.5千克、花鲢53.5千克。

  9月29日,安岳县法院开展增殖放流活动。当日,在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工作人员的见证下,向某在其捕捞河段将自行购买的鱼苗一一投放入该河域。

  禁渔期捕鱼1尾放归900尾鱼

  本报讯(邓颖 记者 杨棕贤)近日,在石棉县礼约村,一场增殖放流生态修复活动举行。当事人赖某将900多尾齐口裂腹鱼(雅鱼)鱼苗放流到大渡河,用以修复受损的渔业资源和河流生态。

  今年7月,赖某两次携带自备的电鱼工具,前往石棉县新棉镇安靖村2组移民田与大渡河相连的公共水渠实施非法电鱼捕捞活动。在第二次电鱼时,赖某捕得大渡河鲇鱼1尾,随后,赖某被石棉县公安局民警抓获,现场还查获捕鱼器、电瓶、捕鱼杆等。经称量,赖某捕获的鲇鱼重0.82千克。另悉,2017年12月1日零时起至2020年12月31日24时止,石棉县境内所有天然和公共水域属于禁渔区。

  9月15日,石棉县法院公开 开庭审理了赖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一案。庭审中,赖某对自己的行为深感后悔,并向法庭表达其愿意购买鱼苗放归河流的想法。随后,石棉县法院联同渔业行政部门、石棉县检察院检疫放归鱼苗、检测放归地点后,900多尾齐口裂腹鱼鱼苗被放归大渡河。